盐业局长倒卖食盐二审被判刑五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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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4: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洛阳讯 洛阳市栾川县盐业局原局长刘红省,因倒卖国家专营的食盐并犯贪污罪,近日被洛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处刘红省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栾川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查明,1999年至2004年3月,被告人刘红省多次从平顶山市叶县天河、豫昆、保健盐厂和平顶山市中盐皓龙公司,以栾川县盐业局之名用土特产换计划外食盐和用现金低价购买计划外食盐共计942吨,又分别以栾川县盐业局之名卖给偃师市盐业局300吨、嵩县盐业局91吨,以个人名义卖给栾川县盐业局336吨、合峪盐业分公司105吨、谭头盐业分公司100吨、庙子盐业批发部10吨,刘红省从中牟取暴利。法院还查明,2000年10月,被告人刘红省把栾川县盐业局的一辆解放牌双排座工具车,作价1.5万元给平顶山市叶县天河盐厂,协商换计划外食盐50吨。刘将其中的10吨私自安排运到谭头盐业分公司,销售后的盐款10400元被刘贪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红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倒卖食盐942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还利用盐业局局长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刘红省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刘红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席记者任双玲通讯员王晓东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