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受伤雇员追诉老板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6:19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一雇员在从事高空穿路架电缆时,不幸被恰巧经过的一辆运送毛竹的汽车刮下致残,肇事者有限的理赔根本解决不了治病的昂贵费用。无奈,这位雇员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追诉雇主的经济赔偿。6月2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张某23849元,被告某电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作业坠地致残

  2002年6月4日,被告韩某与被告某电信公司就徐州市所属邳州市电信工程投标和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韩某无电信工程施工资质),同年7月,原告张某受雇于被告韩某在该工程中从事架线工作。同年9月16日,张某根据安排,在邳州市邳苍路邹庄段进行高空穿路架设电缆工作。当日15时,安徽省邱县人李勇驾驶皖N41048号大货车装载毛竹由南向北行驶时,不幸突然发生,由于其车载毛竹伸向空中较高,一下子刮住了横跨公路的电线,巨大的拉力使正在高空施工的张某猝不及防,从7米多高处坠落,当即不省人事。经当地医院诊断,张某为颈4左侧横突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后转南通市港闸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左肱骨外科颈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04年4月17日取出内固定。2004年6月,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

  理赔不足追诉雇主

  事故发生后,邳州市交警部门认定李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在横跨公路的电线上施工时现场未设标记,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12月11日,经邳州交警调解,张某与肇事司机李勇达成赔偿协议,由李勇按责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4291.34元。事故处理过程中,雇主韩某本人另行支付给张某6920.64元。此后,双方当事人对如何处理交警调处中未能获赔部分的损失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我受雇被告韩某和电信公司从事高空危险作业,我在作业中受伤,并不是因为自己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作为雇主两被告本应对我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我通过事故理赔已减轻了他们的责任,故两被告对我诉讼前在事故理赔中的不足部分应承担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我损失23849元。

  雇主为赔偿叫屈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张某参与施工的电信工程并非我承揽的,我系受雇于电信公司,只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张某在施工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施工单位的责任,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交通肇事方。同时,张某在高空作业中没有系安全带和开启其乘坐的滑车保险,也存在责任。其受伤后,我积极帮助救治,派员无偿护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为其垫付各种费用,出借给其现金,已尽到责任。况且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得到相应理赔,现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某电信公司则辩称:原告张某、被告韩某都不是我公司职工,他们之间是雇员与雇主关系,原告张某与我公司没有雇佣关系,故我公司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张某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信公司可向韩某追偿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系雇员与雇主关系,被告韩某理应赔偿原告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但张某在事故中已获得的理赔和被告韩某已向其实际支付的费用应予以扣减。被告韩某辩称其系被告电信公司职工,此次工程中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原告张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但其所称没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被告电信公司明知被告韩某没有电信工程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包给其施工,故其对原告张某施工中的受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某追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本报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 钱军 高杰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04日 第十二版)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口蹄疫疫情进展
高考最后冲刺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诺贝尔奖得主来京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艾滋病调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