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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出台 脑死亡可进行器官摘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7:56 东方网

  东方网6月4日消息:在昨天举行的第六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上,卫生部官员透露,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现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随后将上报国家相关部门。据了解,即将出台的《条例》中首次规定,脑死亡患者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技术准入原则、非商业化原则、自主决定原则等。《条例》强调两位当事人的自主权是在完全不受到任何影响情况下的自主决定。其中,自愿捐献活体器官者,应由其本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尸体器官捐献者也应由其本人生前或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器官捐献者、受者、病人和家属,都有权利获取有关器官捐献的全部信息。

  《条例》还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并表示要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应予禁止;如果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有理由相信所涉及的器官已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那么应该停止参与此项器官移植程序;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另外,乡镇卫生院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开展器官移植。《条例》还将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专家认为,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根据新《条例》,如果此时判定病人脑死亡,即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摘除手术。国内新闻推荐阅读爱泼斯坦遗体在京火化胡锦涛等领导作最后送别曾荫权参选理念:强政励治 缔造和谐 福为民开宋楚瑜控告陈水扁造谣要其登报道歉求偿1元李肇星夫人回忆夫妻罗曼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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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稿:李宏洋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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