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 出租自有房屋可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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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8:1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韦凡)日前,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接到越秀区张女士的电话,反映她与邻居李姐将二套相邻的住宅租给了同一名租户,租金都是1200元/月,但李姐每月交纳的税费都比她少很多。 市地税有关人员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得知李姐的丈夫在抗洪救灾中牺牲,被单位授予了烈士称号。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仅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