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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再出重拳:5种房源须办产权证才能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8:1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侯锦阳)我市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从本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又在网上公布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的10条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为了增加有效供应,今后开发商的保留房源,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时申报,并且必须在房屋竣工、开发商领取了产权证后才能销售。

  权利瑕疵要在契约上说明开发商往往用土地作抵押贷款建房子,到预售前再把土地抵押转为用在建的房屋作抵押。这样就可以逐步对抵押出去的房屋“解押”,再进行销售。但是,在开发商把商品房抵押出去的情况下,购房人则无法通过所购买的商品房抵押贷款。而过去,开发商往往故意将其隐瞒,给购房人带来很多麻烦。

  对此,意见规定,已办理土地抵押的房屋,开发企业在销售时要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予以说明。如果是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开发企业也要告知购房人;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开发商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也不得收取房款。

  5种房源领产权证后销售少数开发商为了制造楼盘人气,时常搞虚假认购,或者囤积房源,炒作房价。为遏止这些行为,意见规定了5种情况下的房源,必须在房屋竣工,开发商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以后,才能销售。

  这5种情况分别是:开发商虚拟合同,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所涉及的房屋;认购协议转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时间超过20天的房源;商品房买卖契约在网上从建立到确认上传到房管部门的时间超过10天的房源;房屋换手超过两次的房源;开发商的保留房源。

  对于保留房源,意见还特别规定,开发商如需预留房源的,必须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同时申报。从2005年6月1日起,预留的房屋必须待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而6月1日前入网的项目,可在今年8月1日前进行重新调整,从8月1日后楼盘中定义为保留房源的,须待房屋竣工、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预售房款要“专款专用”有的开发商会把购房人付的期房房款,用到其他地方,而不用于楼盘的后续建设。这样往往造成“半拉子”工程,使得购房人迟迟拿不到房子。

  为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方面,意见特别强调,开发商今后要对其商品房预售项目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进入这个账户,并且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此外,开发商每个月必须提供施工现场照片,客观反映楼盘建设进度,并通过网上房地产进行公示。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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