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准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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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准上路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获省府常务会议通过,两成小车车牌可有偿选号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 通讯员符信)前天,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吉祥号机动车牌可有偿选号有偿使用。此外,对电动自行车是否给予上路行驶也没有采取“一刀切”,而是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该《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了细化,主要设定了以下内容:1.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2.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不超过总数的20%)可以实行有偿选用,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道路运输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外省进入本省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实时监控装置;4.按照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不同程度的过错,将事故责任分为次要、同等、主要和全部四种,并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减轻比例最高不超过90%;5.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人有预付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治疗费用的义务。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6.确立了“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联动”的综合预防原则;7.确定了具体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会议同时听取了关于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及2020年远景目标(送审稿)的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