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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残疾人出租房屋可减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0: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黄珊珊、韦凡)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日前接到越秀区张女士的电话,反映她与邻居李姐将二套相邻的住宅租给了同一名租户,租金都是1200元/月,但李姐每月交纳的税费都比她少很多。

  咨询员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得知李姐的丈夫在1999年抗洪救灾中牺牲,被单位授予了烈士称号。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按此规定,身为烈属的李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交税费为:1200元×10%×30%=36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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