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特大涉黑案一审宣判陈林、谭伟、莫荣分别被判无期(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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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4:33 贵州都市报 | ||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以来,陈林先后成立了贵州通海实业发展公司、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泰生娱乐有限公司(“金太阳”夜总会)等11家公司(统称“通海集团”),陈林自任该集团老总。为扩大该集团的力量,陈林网罗谭伟等和通过“金太阳”夜总会网罗莫荣等刑满释放或服刑人员为集团利益从事非法活动。陈林还指使被告人谭伟、莫荣、苏绍明等人分别以贷款诈骗、组织、协助组织卖淫、赌博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以巨额贿赂拉拢、腐蚀高层领导干部,为其谋取非法利益或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保护,逐渐形成以陈林为首,以其设立的公司为经济依托,以“金太阳”夜总会为活动中心,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组织较为严密,主要成员较为固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从事犯罪活动。 1993年5月,陈林通过其虚假出资设立的公司,利用不正当关系,采取编造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理由、夸大公司业绩以及用其成立的公司相互担保等手段,骗取贵阳市商业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7488万元。 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担任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林,指使公司财务总监姚丽在承揽的装修工程中,采用假发票入账、多列支出、增大工程成本及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4年间累计偷税金额为659万余元。 1998年1月,陈林出资成立了“金太阳”夜总会,采取从北京等地招募及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众多卖淫妇女大肆从事卖淫活动。并在“金太阳”夜总会向客人贩卖摇头丸和“K粉”,设立牌机、开设“球庄”等形式吸引赌客,从事赌博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陈林还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谭伟、莫荣等人还具有窝藏、脱逃、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林等18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陈林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应对其参加的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谭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莫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者:唐正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