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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8:42 云南日报

  新华社西安6月4日电(王雄)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在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

  《办法》还规定,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寻求学校和有关方面帮助,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时,学校应配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建立完善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学校还应当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配备心理辅导教师,为在校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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