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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发票首次出现,6月1日起卖房必须开具发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8:4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刘欣【金陵晚报报道】从1998年起,为了启动居民住房消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住房交易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或转让自用普通住宅,在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上,都给予了优惠政策支持。卖房交个人所得税,在老百姓心目中似乎很少听说。尽管目前还不能确知南京开征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具体从何时开始,但是记者获悉,自从今年6月1日以后,房产交易必须开具发票这一程序的完善,已经为将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创造了前提。

  没有发票的房产交易

  当记者询问市民蒋小姐,知不知道房产交易应该开具发票?蒋小姐一脸疑惑,她说,去年刚刚通过中介买了一处二手房。她交给中介1万元定金即中介费,拿到了一张定金收据。此外,一切交易过户手续都是通过中介来完成的,她不曾见到过一张发票。当蒋小姐得知6月1日以后必须先开发票才能拿到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她很惊讶地问,买房又不是为了经营,为什么还要发票呢?无论是新政前还是新政后,对房产交易中发票承担的角色一无所知的市民比比皆是。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呢?据南京各家中介公司透露,这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尽管6月1日前就有购房不满一年出售应该交纳营业税的规定,但是很多卖房人都懂得规避的技巧。

  文件中几乎被忽略的内容

  早在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房产和税务两部门严密沟通,堵塞房产交易税务征收漏洞。文件中这样说道:“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南京6月1日前完善了发票开具程序

  紧接着,南京颁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房产部门在房产交易取件环节前开具《房屋交易地税联系单》交房产转让人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到地税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发票;房产部门审核发票后向房产交易买方发放产权证件。”该文件自6月1日起执行。然而从前没有开具过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怎么办?按照规定,凡是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的房屋,卖方一律要向买方出具发票。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说:6月1日起,卖房人应该到地税部门补开发票。不过,这将牵涉对其补征税收的问题。买卖双方的纠纷在所难免。(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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