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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融资中心原总经理李海经济犯罪案被省高院发回一审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11:12 兰州晨报

  兰州中院开庭重审

  本报讯(记者廖明陈霞)6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甘肃省融资中心原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清欠办公室负责人李海经济犯罪案。据悉,2004年5月17日,李海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李海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6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3月,省高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私吞商铺大肆敛财2000年3月,时任甘肃省融资中心总经理的李海通过甘肃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某联系,以甘肃融资中心的名义在某置业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南关什字某商场商铺229平方米,总价款318万元,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将时间倒签于1997年12月18日。

  之后,李海召集融资中心全体人员开会,集体商议将上述商铺全部按职务分给10人,其中李海分得28.44平方米,购价34万余元。

  2000年3月28日,融资中心将单独设账的300余万元付给某置业公司。

  2000年6月,某置业公司按照融资中心提供的10人名单和分配面积办理了各自商铺的产权证。

  2000年10月商场开业后,融资中心10人将个人名下的商铺返租给商场经营,分别从中获取租金至案发。其中,李海获得44059元。

  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另外,2000年3月,李海为融资中心购买商铺时,向某置业公司提出优惠的要求,某置业公司同意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900元降为12010元,李海提出优惠出的42万元,换为商场的一块35.32平方米的商铺,李海将其据为己有。但购房合同中并未反映优惠面积,李海也将此事隐瞒。自2000年10月起,该商铺被返租给商场经营。李海共计获利36486元。

  1994年至1995年间,李海还收受广河县人民银行原行长马良成的3万元贿赂。

  本报记者廖明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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