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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还谈什么“对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16:29 人民网

  据媒体6月2日报道,合肥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鹏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6月1日开审。在最后陈述中,王鹏说,对不起党,对不起政府,对不起家人,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痛改前非的机会。此前,王鹏曾亲笔写下长达4000多字的《我的交代》,称对不起党和政府对他的培养和信任,并详细陈述了他是如何一步一步地走上犯罪道路的以及其间的心理轨迹。

  看来,王鹏真是要脱胎换骨,重新做人了。但是,如果真要痛改前非,那么前提便是认罪,即不论自己罪恶有多大,都主动交代清楚,而不考虑会因此受到怎样的处罚。只有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才是对自己罪恶的忏悔,所谓“对不起”,才有可信的思想和事实基础,否则,不仅是虚伪,更是欺骗,只不过是装出一副假惺惺的悔改表现来达到骗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而已。

  以此来看王鹏的“对不起”,就让人怀疑其不过是假意的表白。王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已是“有送必收”,对自己如此严重的罪行,如果真的深恶痛绝悔不当初,那么,至少应该把每一笔赃钱的来源都说清楚。然而,王鹏却至今有2005304.72元人民币、10000元港币“不能说明来源”。既然“如何一步一步地走上犯罪道路的以及其间的心理轨迹”都能“详细陈述”,为什么独独这不明不白的巨款的来源“不能说明”?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这样一个毫不起眼的职务,却有如此巨款,其来源是否正当合法,王鹏还能不清楚吗?当然,因收得太多太快,或许这帐确有点糊涂,但总不会连“来源”都忘了吧?显然,“不能说明来源”是假,拒绝说明来源是真,因为他十分清楚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区别。

  贪官在法庭上常有声泪俱下的表演,而像王鹏那样洋洋洒洒地写下长篇忏悔书,几乎是贪官在狱中必做的功课。但是,对于许多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贪官,其所谓的“对不起”之类的忏悔,大抵只不过是试图欺骗法律的自作聪明的伎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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