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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忽视了公共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1:38 东方早报

  最近上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医疗机构都必须健全医师外出行医规定,促进医生有序流动,公立医院在编医生到外单位执业行医,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外行医的人员,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的院规受到暂停执业的处罚。

  这一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很大反响。赞成这一做法的人认为,公立医院医生在外行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将这一现象公开化、合法化可能实现患者、医生、医院三赢的局面。医生的合理流动,有助于医疗水平的提高,首先院外危急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众多专家进行会诊,借助于公立医院的专家参与,其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其次医生在外出诊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生的劳动效率,减少患者的流动,使患者能在外院直接接受专家的诊治,降低医疗费用;另一方面,公立医院外出就诊有利于提高基层医院的救治能力,在医生外出就诊的同时,起到了言传身教的直接作用,可以提高全社会的医疗水平。

  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未经医院同意,在编医生前往其他医院参与会诊治疗,就是一种走穴行为,这一行为不能提倡。持这一看法的人认为,有资格走穴的医生,至少是主任级以上的专家,外出行医,无论如何必然影响本院的医疗工作,如果此时本院有危重病人需要救治,则可能出现医疗能力不足的局面;其次参与走穴的医生走穴所得就是变相收取“红包”,在本院不能收,你到外院去就诊,我到外院去给你看病,在那儿收就变得合理了;另一方面,医生走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现象,在走穴中出现医疗事故,责任难以划分。而且外出走穴的医生可以收取高额报酬,对安心在本医院坚守岗位的医务人员,明显有失公平。

  据有关媒体报道,医生走穴的现象已经存在了很久,特别是在大城市中走穴的现象尤为严重。据一位上海的医生告诉记者,他走穴的时间都排得满满当当的,一般周五晚上乘坐飞机或者汽车到目的地,此时外地医院已经把准备工作做好,他在周六苦干一天,周日匆匆返回上海,两天下来,要做三四个手术,在手术台一站就是十几个小时。据称如此艰辛可以换来8000至10000元的高额收入,走穴一次,比其他医生在医院里两个月的工资还要多。另据专家指出,由于走穴严重,走穴医生和外地医院配合不够默契,以及设备不同、环境差异、过度疲劳等因素,全国因走穴导致的医疗事故不断上升,目前已超过医疗事故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笔者曾经参与过一个案件,北京某大医院一外科医生到外院走穴,为患者进行植入手术,在患者下肢植入一器械,以对肢体进行矫正。后该医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外地医院将植入器械取出,造成局部坏死,引发了医疗事故。

  目前主要参与走穴的医生有两类,一类是外科医生,主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手术;另一类是内科从事介入治疗的医生,主要对心血管系统进行介入治疗。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医疗行为已经不完全是个人行为,在现代医疗条件下,医生的操作是在专业医生领导下的集体行为。大型的外科手术,以及从事介入治疗的医学手段,不但需要借助复杂的科学仪器设备,同时还需要操作者的密切配合。从手术前的观察和检测,到手术中的麻醉与实施,甚至手术后的护理应当是一个缜密的系统工程,因此仅靠专家走穴,并不能完全地使医疗手段顺利实施,因此因走穴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必然上升。

  公立医院应当是一种为全社会服务的公用系统的组成部分,医生在这一公用系统中起到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职责。医生能力的提高,除了个人素质之外,在自身业务的提高过程中,得益于公用系统的大量支持和帮助。公立医院的医生在公立医院工作的同时,学习掌握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手段,这一过程包含公立医院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的付出应当视为全社会的公有财产的组成部分。但是,参与走穴的医生,无论有何种理由,显然都忽视了公立医院所付出的相应成本。无论如何外出走穴都是在利益驱动下的个人行为,这一行为为走穴者创造了不公平的收益,却让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本不应当付出的代价。医生走穴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互相合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参与走穴的医生,与坚守岗位的医生之间因收入差额,也将出现巨大的心理差异。参与走穴的医生,不应当将其医疗手段,完全视为个人能力,这其中应当包含公共属性的无形财产。

  我们的法律应当从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而医生走穴并不符合全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我国《执业医师法》中有很多强调医生职责和道德的具体规定。而目前出台的允许公立医生经批准后,到外单位执业行医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做法,不啻为医生外出走穴提供了合法化的借口。原来只是在周六、周日走穴,如今再加上允许一个工作日,使走穴的时间相对延长。所谓需要经过单位批准的做法,与行政立法的规定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而这一做法事实上是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的。

  有一首曲意朦胧的诗:“我轻轻地走,正如我轻轻地来,我挥挥衣袖,带走了不菲的红包。”应当承认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医疗机构,救治水平有很大差异,但是缩小这一差异,绝不是通过走穴能够解决的。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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