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领证小“丈夫”不肯养亲生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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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3:44 现代快报 |
手机短信促成了一对素昧平生的青年男女走到了一起,虽然男友未到法定婚龄,但比男友年龄大八岁的女友却等不及了,怀着身孕与男友举行了“婚礼”。不久,女友就产下了双胞胎女儿,双方为生育费用产生矛盾。为了让“丈夫”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妻子”走上了诉讼道路,并于今年4月30日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2002年,南京女孩肖小姐通过手机短信息与18岁的外地男孩刘某相识,肖小姐虽然大刘某8岁,但两人非常谈得来,经过半年左右的交往,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感情升华的过程中,肖小姐因与刘某“亲密接触”而怀有身孕,并再过几个月就将分娩,而此时刘某才刚满20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焦急的肖小姐和刘某商定两人先结婚,结婚证以后补办。2004年5月,肖小姐与刘某举行了结婚仪式。 婚后4个月,肖小姐因早产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大女儿出生后死亡,小女儿和肖某于同年10月出院,共花去28872.08元,这些费用都是肖小姐交纳的。当肖小姐要求刘某分担部分生育费用时,刘某却与其发生争执。几经协商未果,肖小姐怒将自己的“丈夫”刘某告到法院。肖某请求法院判决刘某给付非婚生育住院费用的一半13955.41元、小女儿治病药费的一半480.26元,并每年给付小女儿抚育费2500元,直至女儿成年之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肖小姐与刘某在刘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肖某因生育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肖某与刘某共同负担。双方所生女儿为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 4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给付肖某因生育和抢救非婚生女所支出费用14389.11元,同时刘某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200元,直至小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快报记者宗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