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工商部门整治家装“霸王条款”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7:57 扬子晚报 |
本报讯“原材料由本公司负责购买,但原材料质量由消费者验收使用”、“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是企业自制标准”、“只对装潢质量负责,不承担其它连带责任”……这些出现在家装合同中的条款,从表面上看似乎对消费者没有侵害,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问题。近日,镇江市工商部门首先对丹阳市57家装饰企业的格式合同进行了审查,暴露出来的50多条“霸王条款”目前已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格式合同将进行公示。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发现大部分格式合同或补充条款都是由装饰公司自行起草制定的。由于大部分消费者都是第一次装潢,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一无所知,看看大概差不多,也就草草在合同上签字。一旦出现问题,解释权全在装饰公司。到最后消费者只好自认倒霉。据悉,镇江市工商部门每月接到装饰装潢方面的市民投诉就有数十起。专家还发现,一些公司擅自减轻自身的责任,如住宅装饰合同中,企业自行将工程保修二年的期限改为一年,并在合同中约定,对保修期的保修内容规定“均采用修复方式”,而且“只对装潢质量负责,不承担其它连带责任”。遇到经常会发生的问题,格式合同中就会出现“含糊条款”,在表面上往往能迷惑消费者,真正出现问题,消费者根本无法查到那些所谓的规定和文件,最后还是装饰公司说了算。(徐艺 合科 张凌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