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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奖励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8:34 南方日报

  这样的奖励合法吗?

  村企业负责人提取巨额奖金惹争议

  记者调查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我们是广州市天河区原沙东村的村民,在数年前转为城市居民,村集体经济也转制为一家有限公司,村民在这家公司中都有股份,股份多少按工龄计算。近来公司发生了一件事,我们认为有可能损害我们这些村民兼股东的合法权益。

  2001年,公司在股东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份《提案奖励制度》,规定对提出新项目的公司干部职工,就将该项目所获纯利润的10%奖给该提案人。股东代表们当时没有多想,也就鼓掌通过了。

  几年来公司改建了原有的服装批发城,租金收入丰厚。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作为改建项目的提案人,根据那份《提案奖励制度》,可以提取纯利润的10%,到目前为止该负责人已经提取了近两千万元的奖金。

  在此,我们提出如下质疑: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一共有600多人,而股东代表只有40多人,所占股份只有总股本的十分之一左右,涉及到利润分配这样的大事,为什么不由全体股东大会来表决,而只由股东代表来表决?表决的过程为什么这样草率,为什么不签名确认?这位负责人领取奖金后为何不向村民公告,这是不是违反了村务公开的原则?

  部分村民兼股东

  当事人说

  接到群众来信后,记者找到了那位领取了巨额奖金的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他提取奖金的行为完全是按照公司所制定的制度进行的,合理合法,他也依法缴纳了所得税。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提案奖励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不仅他可以获奖,其他人的建议被采纳一样可以得奖。不过这位负责人也承认,目前只有他提取的奖金较多,其他人的提案奖金最多只有几万元,因为他们提的都是小建议。

  至于《提案奖励制度》的表决程序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务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

  对于提取奖金没有向村民公告,这位负责人认为,沙东村早在1999年就撤村变成公司了,连村的建制都没有了,也就不存在村务公开的问题了。他们现在的身份是民营的股份公司,就要按公司的方式来运作。

  这位负责人说,有人看他拿了这么多奖金可能有些眼红,但他也为股东们创造了更大的利润,按制度拿奖金也是理所当然的。当然这个《提案奖励制度》也可能有不完善的地方,公司将在实践中把它进一步完善。

  专家意见

  暨南大学法学教授宋耀红:

  根据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个人认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此人以提案奖励的方式提取巨额奖金是不妥的。

  首先,该负责人的“提案”属不属于《提案奖励制度》中应予奖励的“提案”存有争议。该负责人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接受股东的委托,其对公司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有经营管理的义务。如果该负责人的“提案”属于正常的经营决策,那么他提取奖金的行为就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规定。

  其次,这份《提案奖励制度》的产生程序是否合法还存在疑问。可以看出,这份制度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而只是经过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据这位负责人辩解,“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务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就可以了”,然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并没有“股东代表大会”。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该负责人用“股东代表大会”剥夺“股东会”对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于法无据。

  另外,该公司是由村集体经济转制而成的,实际上是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发展起来的,即使企业已经转制,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始终未变。在此事件中,股东(村民)要求村务公开有充分理由。

  本报记者 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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