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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商定八成按揭实际办理只给七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02 南方日报

  合同商定八成按揭实际办理只给七成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并返还原告购房款

  本报讯(记者/佘锦 通讯员/蓝永山)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商品房预售贷款按揭无效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还原告刘某峰购房款48853元及办证费1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刘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惠州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要求。

  2004年8月,原告刘某峰在被告开发的惠州市麦地路鸿业自由港看中两套住房,被告提出可以办理八成银行按揭购房。2004年8月22日,原告刘某峰与被告签订两份《鸿业置业港认购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同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鸿业自由港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同意为原告提供八成贷款按揭。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某峰向被告支付了所认购两套商品房的首期款28853元及办证费160元。

  2004年11月,被告通知原告去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手续,该所办理按揭的人员告知刘某峰,由于政策变动银行不同意为其办理八成贷款按揭,如果要办只能提供七成。刘某峰当即与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要求为其办理八成银行按揭,被告答复无法办理。

  为此,原告刘某峰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48853元人民币和办证费160元及利息,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不能办理八成贷款按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应及时支付所欠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获得指定银行的八成购房按揭。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动,被告指定银行拒绝与原告订立八成按揭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从而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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