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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也要论证不可行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10 南方都市报

  只眼观天之葛剑雄专栏

  现在各级政府都强调科学决策,而科学决策总离不了“可行性研究”。如《经济观察报》6月5日报道,山东海阳核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国家核安全局专家会议评审,该电站建成后将成为我国最大的核能发电项目;又如《新安晚报》6月1日报道,马鞍山长江大桥筹建办公室分别在马鞍山、武汉两地召开可行性研究协调会,为大桥的动工进行积极的准备,该桥建成后将创造出“亚洲第一”的纪录。

  不过,最近也有人建议,政府不要老是组织可行性研究,还应该组织不可行性研究。这样的建议,显然是鉴于目前政府决策往往失之轻率,往往长官意志一定,下属即千方百计论证其合理性,以便及时通过。有时甚至不顾科学规律和实际情况,在论证中歪曲事实、伪造数据、曲意奉迎,以至于将不可行性变为可行性。为此应专门组织不可行性研究,或者同时进行可行性与不可行性研究,以便得出正确结论。我以为,建议者用心可嘉,出发点也完全正确,但具体建议却舍本求末,并不可行。

  因为可行性研究的本意,并非在于证明某一项决策或具体项目之必定可行,而恰恰是要论证是否可行,有多大的可行性。因此研究的结果完全可以不同——或可行,或不可行;或部分可行,部分不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尚须修改完善;或基本不可行却有参考价值;或目前不可行而将来可行;或此地不可行却在外地可行——其中已经包含了不可行的结果。认为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必定只有可行一种,显然是对可行性研究的误解。

  我不知道不可行性研究的宗旨和定义是什么,顾名思义,大概是要专门论证某事的不可行性。这反而是先入为主,带着主观意图的研究,如何能得出科学、正确的结论?既然已经肯定为不可行,还要论证什么?如果只是有怀疑,或者掌握了一些不可行的因素,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特别注意就是了。政府办事还得讲究成本,明知办不了或不想办的事还组织人作不可行性论证,不是浪费公务员的时间、精力和纳税人的钱吗?

  再说,可行性研究可以做不止一次,也可以同时请不同的机构或专家做。出现不同结果时,可以再作研究。最终还可以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或修改意见,供决策者选择。

  产生这种误解的主要原因,还是现实已经背离了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则,将它变成某些主管部门和官员贯彻自己意志的工具、假民主的手段、欺骗民众的法宝。这种所谓的“可行性研究”其实只是为长官意志寻找理由,编造数字,涂脂抹粉。为了获得这样的结果,那些官员对下属的研究人员往往以“人民利益”之类的名义施压,而对自己管不到的研究人员或有声望的专家则诱之以名利——高规格接待和报道、虚怀若谷的姿态、丰厚的酬金、投其所好的礼品。有资格、有能力、最合适的专家学者往往未必能参与可行性研究,而参与者不是无可奈何,就是心甘情愿又乐此不疲,研究的结果可想而知。万一出现不符合领导意图的结果,谁又能保证它能如实公布,或者不被另一次研究结果所替代?

  可见,可行性研究只肯定结果的局面,不是进行不可行性研究所能改变的。如果不可行性研究也为长官所控制,只要得出否定结果就行了。到时可行性研究和不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完全一致,不是让长官意志贯彻得更加自由吗?不是会有更大的欺骗性吗?

  所以,关键还在于如何使可行性研究回归本义,并在法律上予以保证。例如,可以规定重大决策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能由决策者自行进行,而应该由上级或立法部门实施,公开招标确定承担者,全部过程接受相关部门与民众的监督,研究的结果与研究者的姓名要按一定程序公布。研究者可以获得优厚的报酬,但必须对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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