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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租下场地开公司 因场租合同无效致公司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0:42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 毕征

  这一天,出庭应诉的张先生站在法庭上有些为难:作为这起经济纠纷的原告粤球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他应该坐在原告席上,可令他尴尬的是,自己同时也被法院追加为了本案的被告。究竟是坐在原告席还是被告席,张先生有些手足无措,连法官都有些犯了难。最终,这位张先生坐在了被告席,而由自己的律师坐在原告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1998年6月,张先生打算开公司,便与白云区新市镇黄边村某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合作社将一处1200平方米的场地租给张,租期12年,月租金5393元。据了解,合作社在上述场地上出资兴建了464平方米的厂房,张也随之在该地块上兴建厂房190平方米,二者均未办报建手续。事实上,这块场地1997年2月就被国家征用,由于合作社的有意隐瞒,张对此并不知情。

  个人为公司讨赔偿被驳回

  2000年3月,粤球公司与粤联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6万多元的供货合同,后粤球公司收到对方给付的8万元定金。因场租合同被迫终止无法供货,粤球公司不仅返还了定金,还另外赔偿粤联8万元。

  2001年3月,张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作社赔偿损失81166.59元、及因终止合同造成的粤球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法院认为:张与合作社的合同因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而无效;租赁地块在出租前已被依法征用,合作社隐瞒实情,而张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张虽为粤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其公司因租赁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以公司名义主张权利。

  公司起诉法人代表成被告

  张先生只得以粤球公司名义再次起诉合作社。但这一回,由于张是该场地租赁合同的当事双方之一,被白云区法院追加成为了被告。

  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认为,该场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粤球公司要求合作社和张某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办理工商登记的服务费支出、印花税损失、铁门款合理合法,应与支持。按过错责任原则,合作社承应担70%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赔偿责任。另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原告与粤联公司约定的定金8万元已超过上述规定。该定金应以合同的总价163611元的20%计算,即32722元。因此二被告只需赔偿给原告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32722元;至于原告多支付的违约金应自行负担。最终,这位张先生被法院判定向自己的公司赔付11381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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