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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即工地限制噪音考场周边交通管制依据何在?考生权利如何保障?作弊如何处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0: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高考在即工地限制噪音考场周边交通管制依据何在?考生权利如何保障?作弊如何处罚?(图)
高考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资料图片邱敏摄

  千百年来,考试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考试的检测、评价、选拔功能备受世人重视,考试组织者、考生、学校以及社会等等,在考试过程中实际上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何使高考、中考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我们对各方各面展开了详尽的采访。目前,《国家教育考试法》建议稿已经形成,“依法考试”势在必行。

  策划:刘旦文:本报记者毕征、王俊、刘旦实习生洪炜、苏蘅

  考试权利

  怕影响升学率劝学生不要高考

  事件:不让考试事件屡有发生

  一位姓王的女家长向记者投诉说:“我儿子今年参加高考,早些天班主任找我儿子谈话,劝他不要参加这次考试,等补习一年后有把握再去考。”据这位王女士说,像她儿子这样受到老师“劝告”的班里还有三四人,原因是老师认为他们考上大学的希望不大,怕因此影响了全班的升学率。

  而在湖北某市,更曾经发生过学校私自扣押考生的高考准考证的事件———校方扣押的理由仅仅是这些学生拖欠学费。

  另据报道,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从2007年1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不再接受非在校生报名。这一消息,引起了广大社会考生的反弹,他们称四、六级考试,是当前广大社会生源的一种重要选择,“如果剥夺我们考试的机会,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教育不公平。”

  考生:期望得到平等公正对待

  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平等参加考试”是考生和家长们谈论得最多的一项权利。其次,要求“考试公正”也是考生们的主要诉求。“具体来说,考试上的公正体现考生对考前信息的发布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在考场中得到平等的对待,在阅卷过程中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中山大学的一位李姓学生向记者阐述了他的观点。

  “对考试结果考生有知情权,以及进一步查证的权利,”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小牛认为,“考生应当有尽快而且是免费获知考试结果的权利,而不应只能通过拨打昂贵的声讯电话或者登录收费网站才能在第一时间查询自己的成绩。”有学者指出,每位考生都交纳了不菲的考试费用,其中就已包括分数发布成本,考试部门出卖这种“垄断信息”自肥的行为,有悖于国家举办考试的初衷。

  现状:“考试权”未专门列出

  据了解,我国《宪法》第46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等,但却没有有关考试权利的专门条文。

  “虽然根据一般的法理分析,宪法既然规定了受教育权,那么,参加考试的权利也可以视为受教育权的衍生权,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针对考试活动制定的单行法规,因此考生的很多权利,便很可能因为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无法从司法途径寻求帮助。”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的尤炜律师不无遗憾地说。

  救济 权利受损应得到迅速补救

  一名正在为高考复读的女同学对记者称,去年她参加高考英语考试时,监考老师由于没有听到广播,给考生发放卷子的时间比规定时间晚了10分钟,导致他们没有足够时间阅读听力部分的题目。而另一名考生则有考研试卷被招生部门弄丢并被要求重新考试的经历。

  “这实际上是考试主办者对考生考试权利的侵犯。在此类事件中,相关的责任人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然而,受害者却没有得到应有补偿,他们无法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王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国家选拔性的考试对于每个考生人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时错失一次机会,人生的道路就可能被改写。“考试组织者可以事先做好处理特殊情况的预案,向考生明确联系方式和临时救济途径,为那些合理权益受到侵害的考生,提供一个有效的救济方案。”广州某高校招生办的一位负责人这样建议。

  动态:国家教育考试正在立法

  今年初,《教育考试法》立法课题研究组核心成员谭宗泽向外界透露,《国家教育考试法》建议稿已经形成,现在已经进入立法阶段。据悉,该建议稿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建议稿对参与考试的当事人,包括组织方、考务人员、考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违法将如何追究也会明确地写入这部法规。据称,出台后的《考试法》将会加大打击力度,“枪手”及雇主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者终生禁考等制裁。

  组织实施

  高考期间禁止施工工地吵人

  事件:高考期间限制施工噪音

  广州市建委日前发出通知,即日起至6月13日,除省、市重点工程外所有建设工地每天从22时至翌日清晨7时,一律停止夜间施工。高考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工地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施工计划,6月7日至6月13日全天不得安排有噪声的施工作业。据了解,很多城市都有类似规定。

  反应: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对此,考生和家长非常赞成,考生家长张女士认为,高考关系到孩子的前途,全社会都应该来自觉配合,帮助孩子考好。不仅是工地,考场周边那些可能产生噪声的场所也应自觉停止营业。

  但也有人表示异议。某房产开发商表示,我们这个楼盘正进入紧张的装修阶段,停工就要迟交楼了,这个责任谁来负?

  专家:防治噪音有法可依

  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何富杰主任指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高考期间工地停工就属于这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变更了行政许可的行为。若有工地违规,可依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处罚。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邓世豹则指出,我国已颁布了防止噪声污染的法律、法规,对市区施工有相关规定,禁止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这些规定不仅是在高考期间,在其他时间也应该严格执行。

  近年高考屡有封路事件发生

  事件:家长自发封路阻车

  据广州媒体报道,去年高考期间,为保证英语听力不受影响,大批家长自发将考点附近封路,不允许机动车辆通过。这种“拦路事件”在多个城市年年都有发生。

  同样是在高考前夕,南京市交巡警支队发布告示:“6月7日至10日,交巡警支队将对市区扬州中学、扬大附中等6个考点周边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驶入考区,禁止机动车辆在各考点附近鸣号……”

  专家:家长封路属违法行为

  考生家长在高考期间进行封路是否合法?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陶娟律师认为,家长苦心可以理解,但行为不值得鼓励。家长本身并不具备管制交通的职权,拦截过往车辆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前还发生过救护车因此无法通行,导致耽误病人救治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家长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交警的封路,何富杰律师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交警作为执法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定事由,是有权设定临时交通管制的。

  处罚违规

  网上卖题构成犯罪

  事件:网上公然“卖题”

  在海南,一家“心想事成”公司竟公开在网上贩卖今年“高考”考题和答案,要价一门3000元一套1万元。卖题者自称姓周,除贩卖“高考”考题外,还替考生找“枪手”,全套服务5万元,每一门科目3000元~1万元不等。他信誓旦旦地说:“我们做这一行5年了,准确率90%以上,有相当的信誉度和知名度,无效主动退款。”

  家长李先生对记者表示,对于这些网上的公开叫卖,一些望子成龙的家长,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驱动下,还是愿意去赌一赌的。像英语四六级考试,不是出现了几次泄密事件吗?如果有人拿到了试题和答案,势必破坏考试的公平性,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

  专家:真题假题触犯不同刑律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邓世豹和何富杰律师都认为,如果这些答案和考题是假的,那么,出售假题假答案属于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是真的,出售真题真答案,则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受到刑罚。

  一门作弊各科无分

  去年高考前夕,国家教育部通报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了十四种应认定为考生作弊的行为,第九条又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对此规定,多数考生表示赞同,因为作弊对其他考生是不公平的。不过法学院的学生小王则对“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罚表示质疑,他说,举个例子,一名考生在一科考试作弊,可他其他各科成绩特别优异,即使不要这一科的成绩,他也可能过线,这样处罚是不公平的。

  何富杰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无上位法特别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依据。如被适用该条规定、认定各科成绩无效的考生认为该规定不合法,在对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陶娟律师则认为,依据《立法法》,教育部有权制订部门规章,只要部门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发生冲突,并不需要有所谓的上位法上的依据才能在部门规章中作相应规定,也不应出现在上位法中没有所谓依据就不能在部门规章中作出规定或发生规定无效的问题。教育部作如此规定,主要从考量考生的个人品行和倡导维护诚实自律的考风出发,打消考生的侥幸心理,总的来说是有正面的积极意义的。

  编后

  高考牵动着无数考生和家长的心。每年高考前夕,相关部门都要出台一些临时措施,比如建委规定考场周边的建筑单位不得安排有噪声的作业。这些措施往往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出的,容易引发行政诉讼。而考生的权利如何保护,在法律上还是空白。令人欣喜的是,据《教育考试法》立法课题研究组核心成员谭宗泽透露,《国家教育考试法》建议稿已经形成,现已进入立法阶段。建议稿对参与考试的当事人,包括组织方、考务人员、考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地规定。相信有了《考试法》,实行“依法考试”,各类考试可以组织得更好,而相关的纠纷也会减少。(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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