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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判有罪也不判无罪 义乌一杀人案了犹未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1:22 水母网

  “模糊地带”形成新的司法尴尬

  南方网讯日前,浙江义乌“4·24杀人案”的头号嫌疑人何旭旦被羁押四年后,不明不白地重获自由,因为法院最终既没有判他有罪,也没判他无罪,最后只是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和公安局谁也不做出明确的法律结论,通过不断减弱强制措施,最后不明不白地放人了事。一切都在模糊之间。有司法界人士指出,类似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开始贯彻后,相应的司法机关因为种种原因,人为地使类似案件进入“模糊地带”,形成新的司法尴尬。

  从杀人嫌犯变为不明不白的自由人

  2001年4月24日上午,义乌市一套出租房内发生凶杀案。

  警方调查发现,死者名叫程茵(化名),江西人,只身来到义乌打工。后被人包养,还与其他多名男性保持关系。警方先后排查了70余人,最后把目标锁定在报案人何旭旦身上。

  何旭旦,在义乌市某房地产信息服务公司工作,负责一些房子的转租工作。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说:4月17日,何旭旦为实施强奸目的,携带一把水果刀到达死者住处,以谈房子是否续租为由进入死者房内,乘程茵不备,用双手掐卡,用围巾勒绑程茵脖子致其昏迷,而后实施奸淫。何旭旦又用丝袜将程茵四肢捆绑,用水果刀往程茵腹部连刺四刀,后从程茵的手提包内搜走现金310元。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肝肺等脏器破裂内出血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于是,警方以何旭旦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项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随后,金华检察院因证据问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2年4月28日,金华检察院以何旭旦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发现证据不足,故裁定,准许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何旭旦涉嫌故意杀人的起诉。2003年5月9日,由于此期间检察院无法再次提起公诉,义乌市公安局将对何旭旦的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回家监视居住。此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年4月29日,取保候审解除,何旭旦恢复了自由之身。

  “夹生案”在“疑罪从无”下显出尴尬

  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张增伟告诉记者:“公安、检察机关之所以一致认为何旭旦有罪,是因为何旭旦被传唤的第二天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公安侦查阶段,何旭旦七次供述承认杀了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何旭旦也有三次在提审时承认杀了人,一次提审翻供;就连他在接受义乌电视台采访时,也承认了杀人的全部过程。我们审查了案卷后发现,其供述内容中许多细节与现场勘查一致,我们相信,他如果没到过现场是不会知道得那么详细的。”

  而律师郑布英却说:“此案严重缺乏物证,现场惟一的物证三根毛发经公安部DNA鉴定,并非何旭旦所遗留,这是一个对被告人相当有力的反证。同时我还从何旭旦没有作案时间和他多次供诉中存在的种种矛盾两方面来为其辩护。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因此,何旭旦一案要判定其有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是此举的最大死穴。“

  但不论是律师、公诉人,还是义乌警方都认为:“何旭旦虽然恢复了自由之身,但在真正凶手没有归案之前,其嫌疑还是无法完全排除,只要警方寻求到新的关键证据,何旭旦照样还是要被送上法庭。”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高洪宾告诉记者,此案审判的原则是“疑罪从无”的审判理念。

  “人为模糊”多是因为案外因素

  “疑罪从无”让何旭旦恢复了自由,但他并没有接到宣布其无罪的判决书。那么,法院为何不宣判其无罪呢?高洪宾认为这是我国国情决定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刑诉法专家告诉记者,有一些案子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办成了“夹生案”。所谓的“夹生案”就是检察院几次退查依旧证据不足而勉强提起公诉的案子。这与我们部分基层公安部门证据意识不足、急功近利、过于看重考核等因素有关系。按照“疑罪从无”司法要求和法律相关规定和精神,就不应当将这些“夹生案”移送检察机关。但是,在实际中,办案的公安机关既怕超期羁押,又怕放纵犯罪,所以就通过做工作,将“夹生案”移送检察机关。

  而检察机关也怕犯同样的忌讳,同时也考虑到和公安机关的各种关系,不便多次退查或不予起诉,只有硬着头皮将“夹生案”起诉到法院。

  在“疑罪从无”的审判理念下,法院进退两难,如果判定被告有罪,法院必须承担判错案的风险;如果判定被告无罪,则直接意味着公安、检察两个执法部门办了一件错案,这不但关系到这两个部门的颜面,更关系到他们的考核(甚至关系到更多其他问题)。因此,目前我国此类“夹生案”的处理方式往往是法院让检察院自己主动撤诉。像何旭旦这样的案子在没有新的关键证据的情况,如严格依法办事,既可以由检察机关做出结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做出结论后,直接放人。但是,这样就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和司法机关错案追究等一系列问题。实践中,多数相关司法机关就采取模糊办法,逐渐减轻强制措施的力度,最后好言相劝后不明不白地让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渐渐的这类案子就不了了之,步入一个所谓的“模糊地带”。

  “4·24杀人案”步入“模糊地带”后,在义乌市公安局成了一宗无法结案的“悬案”,“杀人犯”的阴影也许将伴随何旭旦一生。更为严重的是,此案的遇害者家属的权益何时能得到维护了,谁也说不清……

  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间,浙江省各级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有290件,撤诉率为千分之三点三。这些案子在撤回起诉后全部由公安机关撤回案子,公安看情况再作是否撤案的处理。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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