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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何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1:22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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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何时了(徐秀红)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徐秀红 2005年6月5日 9:16

  5月26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用灌辣椒水、抹芥末油刑讯逼供被判刑。该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查员宋金全、原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却屡禁不止。前段时间沸沸洋洋的“佘祥林杀妻冤案”、“聂树斌案”,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想来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为减少并逐步消除刑讯逼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起:

  1、改变“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当前,只有从根本上改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才能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根源。“无罪推定”作为一项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最早规定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迄今这一原则已经获得现代各国的普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以强化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和程序保障。

  2、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落后观念。刑讯逼供所追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是证明犯罪存在的一种证据,而不是惟一的证据,不应当轻信。要证明整个案件事实,还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获取其他证据。

  3、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确立沉默权固然会给犯罪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但它可以激发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迫使其放弃严重信赖口供的传统作法,并且促使侦查部门全面改善侦查条件,更新侦查设备,加大经费投入,增加警力,并重视和加强对侦查人员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与提高,使侦查能力与新时期犯罪的复杂程度相适应。

  4、树立人权至上的观念。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国际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人类普遍关注的事业。当代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几乎都把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点。如今,我国已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必须树立人权至上的观念,通过国家司法权的运用来保护社会所有公民的自由、安全、生存与发展。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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