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将“一条龙”征税 06-02 18: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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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2:4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机动车辆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加强机动车辆各税种的税收管理。 据悉,目前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其中,车辆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经销企业缴纳增值税,车辆使用者缴纳车辆购置税,均由国税局分别在生产、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地方税务局在使用环节中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机动车辆各环节的税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征收,各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导致各环节的税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中的税收,实施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新举措,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