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士出租房屋可减税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4:37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黄珊珊韦凡)日前,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接到越秀区张女士的电话,反映她与邻居李姐将两套相邻的住宅租给了同一名租户,租金都是1200元/月,但李姐每月交纳的税费却比她少很多。 咨询员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得知李姐的丈夫在1999年抗洪救灾中牺牲,被单位授予了烈士称号。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 按此规定,不能享受减税待遇的张女士出租住宅每月要缴纳的税费为:1200元×10%=120元,而身为烈属的李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交的税费为:1200元×10%×30%=36元,二者在应交税费总额上的差异由此可见。(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