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实行免抵退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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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4:38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蔡杏嫦韦凡)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办法后,如何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必须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即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当期免抵税额”是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 市地税局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当期免抵税额”的核准意见后,须于次月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市地税局同时提醒,纳税人在2005年1月至4月(税款所属时期)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未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须于今年6月的税款征收期内,一次性清理作为当期的应交税、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申报并交纳,不课征滞纳金;2005年5月以后(含5月)发生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须按照正常的纳税期限,在每月的税款征收期内,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未依照税收政策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做出处理。 税法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