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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呼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适当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0:04 红网

  云南昭通市巧家县一名14岁少女在校内被同学强奸,由于作案者年龄太小只有12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也没对作案者进行任何处理。最后作案者竟然一走了之,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6月5日《生活新报》)

  读了这个案例,使我总结出了这么一句话:千万要远离未成年人犯罪。因为他们犯罪,尽管可能会给别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但是可以合法的避免法律的制裁。作为被害人,只能像上案中的那位14岁少女一样,自己孤独地承受。

  笔者当然知道,国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周岁的意义: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从时间上看,1979年确定的这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非常合适的。因为那个年代,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绝对是极低的,是一种个别或特殊社会现象。

  但是人是发展的,即使仅从个人的生活经验也可以做出判断,七、八十年代的14周岁的人从“成熟度”上讲,绝对无法同现在同年龄的人相提并论。现在的未成年人至少应比过去的提前成熟一到两年。12岁的未成年人居然实施强奸行为,这在过去简直是不可思议的,说出来恐怕没人相信。但是发生在现在,人们并不感到十分惊奇,为何?因为大家都接受了这个事实,当下的未成年人“性早熟“。

  从统计资料上看,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尤其值的注意的是:许多14周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放纵自己,毫无顾忌地进行偷窃、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这被称为“14岁以前现象”。未成年人犯罪情势严重,甚至成为一种社会第三大公害,迫使我们不得不从刑罚上进行反思:是否应适当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现有的14周岁的基础上,降低一到两岁,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周岁或13周岁。

  我国香港地区原来规定,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7岁,后来又提高至10岁。其它国家,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十二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越低越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由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中国跟墨西哥可能没有可比性,但跟香港不可能没有可比性。香港规定为10岁,依大陆未成年人发育水平,定为12周岁或13周岁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降低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固然会扩大犯罪打击面,但是主要功能不在打击,而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低龄未成年人因畏惧受罚,而不敢犯罪,至少不敢故意犯罪。另外,降低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也可以给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一个交代,防止他们心理失落,对法律产生误解或失去信心。

  笔者不是重刑主义者,当然也知道降低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有一定的负作用。但是生活中的“哲理”启示我们,这种选择值得一试,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方式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发展的前提下。(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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