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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有毒“碧螺春”案成为警示判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0:04 红网

  每年的四五月份都是新茶上市的季节。前不久,江苏省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对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来的几十批碧螺春茶叶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些批次的茶叶中铅、铬等重金属含量都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一个批次的茶叶铅含量严重超标高达60倍。据悉,数名当事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娱乐信报》6月6日)

  法律其实很明确。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属于行为犯,不管有无实际危害结果,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构成犯罪。造成死亡或人体严重危害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规定不可违不严厉,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往往只有出现死了人的重大后果,才予追究。其它的,一般罚款了事。这次的有毒且假冒”碧螺春“案,即没出现死人,又没出现重大人身损害,但相关部门却非常重视,要追究数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局面是可喜而又极具进步意义的。如果本案的数名当事人果真按照刑法规定被判了刑,那么这个案件的警示意义将是空前的。

  长期以来,一些丧尽天良的不法商贩往往有这样的观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没什么,只要吃不死喝不死,不出人命案就没事。有相当一部分执法部门甚至也是这样的观点,因此往往以罚款代替刑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丧尽天良者的行为。事实上,有毒食品对人体的伤害不仅包括肉眼可见的急性伤害,还包括人眼不易察觉的慢性损害,比如慢性中毒以及癌变等等。总的来说,慢性损害是对广大消费者触及面更为普遍和广泛的一种损害,无视这种损害的存在,就是无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这次的有毒”碧螺春“案件是值得期待的,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这个案件的结果应该可以成为一个有警示意义的判例。这个判例的警示意义在于,一是可以纠正民众对刑法144条的曲解和无所谓的观点。二是可以对还在肆意妄为的丧尽天良者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法律如果不能让丧尽天良的不法商贩们付出天大的代价,他们是永远不会醒悟的,也是永远不会对法律存敬畏之心的。有毒“碧螺春”案在没有死人的情况下,如果能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不法商贩们来说将是上了一堂良好而效果极佳的普法课。(稿源:红网)(作者:欧木华)(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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