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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为何能告倒交管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2:35 舜网-济南日报

  近日,陕西农民吕福山又开始为误工经济赔偿以及5年官司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提出上诉。近年来“草根维权”行为被越来越多的关注,吕福山告状一事的前前后后以及所引起的思考使得它成为了一次“草根维权”的标本事件。

  告状5年 要回三轮车

  吕福山家住陕西省旬阳县一个偏僻山村,小学五年级没有上完的他,1996年到西安市打工,经人介绍蹬起了客运三轮车。2000年2月15日下午,吕福山骑人力客运三轮车至西安市端履门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大队值勤民警以“违章进城,违章营运”为由暂扣三轮车。

  吕福山的车是购买后自行改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无牌、无证、无钢印号,亦无营运许可证。2000年2月22日,交管支队一大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

  当天交警向吕福山宣读了处罚决定,并出具了罚没实物收据,但未送达处罚决定书。6月中旬吕福山一纸诉状,将交管一大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管一大队没收人力三轮车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非法扣押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被没收的人力三轮车。他的理由是,交警未依法向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无权制定经济处罚的规定。4个月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吕福山败诉。吕福山随后上诉,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西安市公安局的(1)号通告违法。2000年12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之后,倔强的吕福山并没有就此服输,一直坚持申诉。两年后,一家媒体的间接帮助使他的官司出现了转机,后来又经过他的屡次上告和竭力争取,2004年5月,陕西省高院认定吕福山的案子符合再审条件,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7月14日中级法院撤消了此前的几个判决,发回碑林区法院重审。

  2005年4月30日,碑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交管一大队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交管一大队向原告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支付给原告吕福山交通费278.1元;一、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被告交管一大队承担。5月9日吕福山终于拿到了胜诉书。

  一 执法人员观念经历变迁

  在2005年的这次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未依法向吕福山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没收三轮车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予以撤销。对当时执行处罚决定的西安市交管一大队来说,在5年前本已胜诉的官司最终得出了迥然不同的结果,引发了思考。

  交管一大队法制办民警谭和认为,5年前,法律规范没有现在健全。用现在的执法标准去衡量5年前的执法行为,因此出现了不一样的判断。谭和认为,5年后的今天,国家对执法者要求更严格,法律规定更清晰,时时处处强调以人为本,注意保护公民的权利,标准在提高,对民警来说执法难度在加大。

  二 5年诉讼拷问法制完善

  从法律角度来讲,吕福山一案确实暴露了有关法规的不完善之处。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系副教授肖福禄认为,2005年西安碑林区法院的这次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交管一大队进行处罚的依据为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该通告并非行政规章,而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西安市公安局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交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受公法约束,公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交警一大队在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授权下做出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政。

  三 “刁民”在维权路上不断成长

  吕福山打官司的事情经媒体报道后,一些公司老总找上门来希望借他的名气维权。如今他是陕西省渭南市一家三轮车服务公司的法制员兼三轮车车队队长。这家公司的老总看到关于他的报道后专门到西安找到他帮忙。既然是关于三轮车维权方面的工作,吕福山当然驾轻就熟,第一个月就为公司挽回了1145元因为违规收费而造成的损失。现在他每个月拿1000块钱的工资。

  除了经济情况的相对稳定,吕福山也渐渐脱掉了“法盲”的帽子。这首先体现在他对有关法律的熟悉和理解上。在过去的5年里,他从一本花20元钱买来的《行政法学》开始,自学了行政法和行政管理等相关知识,甚至能流利地背诵出和他的官司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谢方芳 邹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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