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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的另一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2:38 新京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透露,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年内上调,以后将一年一调。(6月5日《北京娱乐信报》)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的目的,是为了使得劳动契约能够更公正一些,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发展费用,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在劳资双方谈判中的弱势地位。

  为什么这么说?假定政府规定了最低工资的下限,那么,可能的结果会是:一,最低工资下限位于市场均衡工资之下,这样,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没有影响;二,最低工资下限位于市场均衡工资之上,这将迫使用工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而削减用工数量(岗位的短缺),从而会导致失业的增加,尤其是不熟练劳动者的失业增加。所以,最低工资的出台有可能导致失业。同时,用工单位还会为了规避制度的制约而想方设法“寻租”,即“购买”公共权力,劳动力不得不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而需付出更大的搜寻成本。

  对此,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作了很好的阐述。他指出,工资的形成还是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而名义上的高工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高于均衡价格的工资水平会推动通货膨胀,长期内劳动者事实上根本拿不到实际的高工资。

  可以说,最低工资制事实上是将所有生产能力低于最低工资贡献的人排斥于劳动力市场的大门之外,它仅仅保护了那些仍然留在就业队伍中的在职人员。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事实也表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社会的失业率在不断上升。

  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还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即我们有6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而一个农民的年农业收入至今仍不到2500元,平均起来,每月210元左右。虽然这一收入大大低于目前绝大多数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但这才是农民外出打工决定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时的真实的机会成本。可以说,只要农民的收入水平没有大的提高,在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形势下,就会有人愿意接受每月工资等于或略高于210元的工作,从而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

  所以,考虑到中国劳动力资源结构,应当允许人们特别是农民工按自主决策的原则,接受高于农村平均劳动报酬再加转移成本的任何工资水平。过于积极地推行“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该标准,反而可能不利于民生状况的改善。

  邓聿文(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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