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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胜诉大有深意(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3: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上周刚写了篇《刘翔败诉大有深意》(见5月31日江南时报《评论·专栏》),现在又写《王志文胜诉大有深意》,不亦宜乎?

  在电影《芬妮的微笑》新闻发布会上,演员王志文公开表达了对自己主演的这部影片的不满意,称该片在莫斯科获奖是莫斯科人瞎了眼睛。此举被圈内一些人视为违反了“行规”,王志文因此被投资方告上法庭。这场官司前前后后打了两年,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王志文胜诉,对原告方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所谓“行规”,既然大家组成了一个拍电影的团体,就应该紧密团结在制片人周围,尽可能把电影拍好、卖好,既争取团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保证所有参与者都有一个好的回报。你王志文作为主演,无论你与编剧的矛盾有多深,对《芬妮》的意见有多大,也必须识大体,顾大局,严防家丑外扬。

  法院的终审判决,看来是维护了王志文“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权利,而与所谓“行规”的精神大相径庭。原告方虽然败诉了,但他们完全可能摆出很受伤的模样,在各种场合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对王志文进行道德控诉———比如骂他“不地道”、“极端个人主义”、“缺乏职业道德”。在中国的国情和语境中,这种道德控诉很容易博得人们的理解与同情。

  一个人参与到一项活动或事业当中,如果他对该项活动或事业的计划、目标、运作或结果有比较大的不同意见,而由于种种原因他又不便马上退出,那么,他是否有权利公开表达他的不同意见?如果说他有这个言论自由,那么他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将该活动或事业的内部分歧与纷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从维护从事该活动或事业的那个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这个主动将家丑外扬的“异类”很可能违反了团体的内部规定或章程,理当被开除、驱逐。在该团体内部的一些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看来,这个“异类”可谓丧心病狂罪大恶极,不严惩不足以昭示团体的威严。

  但是,在现代社会,一项活动或事业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公共性,如一部电影一定意义上可视作一个公共产品,如果从维护包括公众知情权在内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个“异类”的做法就相当于告诉公众,该团体并非如一向宣称的“铁板一块”,提醒公众在选择该团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时不妨多留个心眼儿。我不能说“异类”王志文对《芬妮》的评价一定就是千真万确的,但他以一个主演的身份公开向观众发表自己对影片的“负面”意见,是对制片人向观众提供的绝对“正面”的意见的一种补充,对于观众的判断与选择而言,如此这般的“负面”信息无疑是必要的,是富有价值的。于是,王志文在投资方和制片人眼中是“异类”、“叛徒”,在明白了这一层利害关系的人的眼中,他却可能成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种职业都有职业道德,从业者对所属单位、团体的反省与批评向来难能可贵,当是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只要第一没有虚构事实造谣中伤,第二没有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无限上纲上线,批评作为一种言论自由,就应当受到法律保障。王志文对《芬妮》的批评令一些人不能容忍,但却在法律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故法院判他胜诉,或许不合“情理”,却符合法理。王志文胜诉背后的深意,窃以为就在这里。

  潘多拉,《北京青年报》评论员,青年杂文家。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0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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