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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张交通罚单拷问处罚程序的正当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4:55 中国青年报

  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从去年7月20日开始至今,在同一地点闯禁行105起、被罚款1.05万元的新闻在京城媒体刊登后,不仅引起司机们的广泛关注和议论,也引起法律专家和普通市民的关注和思考。无独有偶,北京司机付红勇也曾于去年12月因为14次违法被记分96分,罚款5172元。(6月4、5日《北京青年报》)

  杜宝良闯禁行从未被现场执法过,均由“电子眼”记录。由于交警部门只累积违法记录、违法处罚记分值与罚款额,从未直接告知违法司机,以至于生成惊人记分和罚款。而付红勇也因为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两次不缴纳罚款,系统将其牡丹卡自动按累积记分法生成96分,其间也从未得到过交警部门的告知。同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京城还有不少“杜宝良”因为没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告知,“积累”了多张罚单。因此,人们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笔者认为,“杜宝良现象”反映了“电子眼执法”的缺陷,拷问着交警交通违法处罚目的和程序的正当性,值得认真反思,并切实加以改进。

  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执法,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要求,保证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均具有正当性。

  105次违法均属同一违法情节、发生在同一地点且持续时间较长,而交警部门利用“电子眼”对违法行为拍摄后就自动生成了处罚结果,却没有及时提醒或警告违法司机,使同一违法行为长期、持续且反复发生。虽然违法者最终受到严厉处罚,却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维护交通秩序。同时,交警对105次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很明显它对于违法者来说只有“处罚”而没有“教育”,有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嫌疑。

  就处罚程序而言,《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41条)。从“电子眼执法”的情况来看,执法机关根本未履行法定程序,只是采取了一种“守株待兔”的实施处罚方式,但其处罚决定不仅具有不可质疑性,而且如果违法者因为不知情而拖延了接受处罚时间的话,将采用累积处罚方式,对违法者自动生成新处罚,加重其违法后果。这不仅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也违背了正当程序的要求。

  笔者不反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电子眼执法”和“暗中执法”。但必须明确指出,“电子眼执法”只是解决了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固定证据问题,处于交通执法的“发现和认定事实”阶段上,而交通执法过程还包含诸如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甚至举行听证等重要程序,这些程序是法定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当前的“暗中执法”恰恰忽视了这些重要程序,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造成违法行为的不断延续和反复出现。

  目前,北京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已经占到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全国大中城市的非现场执法比例也越来越大。这说明交通执法中的目的和程序正当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希望“杜宝良现象”不仅能得到北京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也能得到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认真反思和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和正当程序,使交通执法更具人性化。

  作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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