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刑事诉讼法专家:此类案件受害人都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4:56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6日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刑事司法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侦查任务的公安机关权力过大,缺少制约,检察机关未能起到监督把关作用,法院的审判成了走形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计划就岳兔元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计划分析说:虎子被杀案并不存在,但经过审讯,岳兔元竟然“承认”自己杀人。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检察院有关领导说:“没有(刑讯逼供),我都问过了,办案民警说没有。”办案民警怎能自己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他指出此案的几个疑点:在该县三交镇发现的男性尸体,经辨认及上级公安机关DNA检测,证实为失踪了的虎子。这种鉴定结论的得出,在程序上有无问题?被告人说是在军渡黄河大桥上掐死的虎子,然后推进了黄河。但最后是在该县三交镇一带发现的一具无名尸体。他说,在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何草率认定被告人有罪?

  刘计划说,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实施了,但在许多办案人员头脑中“有罪推定”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他们在办案中经常对犯罪嫌疑人说的一句话就是:“你要不是犯了罪,怎么会抓你来?”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易延友认为,我国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习惯重视有罪证据的合理性,轻视其不合理性,容易导致“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的倾向。

  此外,易延友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讯逼供、诱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即便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均不予认定。对此,易延友认为应在司法实务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只要无法排除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就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交由法院审判。易延友说,在这种诉讼体制中,常常存在着公检法机关重“互相配合”,轻“互相制约”的倾向。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是:“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因其同时又担负着对案件批捕、审查起诉的法律职责,其监督职能往往无从体现,因此对公安机关送来的“夹生饭”,往往很难履行把关作用,而直接将存在疑点的案件交给法院。

  由于公检法之间缺乏严格的制约机制,致使有的案件即便证据不足以定案,也只能一路错下来,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处理结案。

  易延友说,此类案件有一个共性:冤案昭雪后,受害人无一例外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他说,这种办案思路也愈加纵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迷信口供,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

  专家指出,要想最大限度避免错案的发生,必须要切实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公安、检察、法院应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作者:记者 王亦君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