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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是消费者(言者有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7:24 人民网-华南新闻

  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消委会能否调解医患纠纷?福建省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这长期争论的问题明确下来,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

  近年来,医患纠纷与日俱增,患者及其家属取证难、鉴定难、依法讨公道难;个别医院和卫生主管部门相互包庇。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被媒体曝光的也屡见不鲜。在笔者看来,福建省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给患者以事前的保护,给不讲医德、医术低下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以法律的威慑,无疑会减少大量的医患纠纷。

  从法理上说,患者就是消费者,因为生命和健康对人们来说比任何商品和服务都更重要。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初衷。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必须的生存消费,医疗事业虽有公益性,但也有盈利性,所以医患纠纷是消费领域的权益争议,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另外,从消费的角度看,医疗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在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其它服务并没有什么不同,医疗服务不同于“医疗事故”的确认,需要医疗技术专家来鉴定。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给患者以事前的保护。如福建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可以加强医院的自律行为,减轻患者的诉讼成本,这为当地消费者享受医疗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因此,福建把医疗服务纳入“消法”具有一定的客观必要性,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实施办法调整后,患者和医院产生矛盾时,消协就能够介入协调,并采取比较公正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把医疗服务纳入“消法”是给多年沿袭的“患者不是消费者”、“医院是福利机构”、“医疗风险不应由医院承担”的观念作了根本性的纠正。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的改革方向和加入WTO之后医疗机构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作了准确的定位,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患者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获偿权。

  《华南新闻》 (2005年06月0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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