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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7: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有两个重点,一是求统一,二是求质量。 求统一,首先求法制的统一,通过地方立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有机整体,不抵触、不矛盾、不越权、不倾斜。还有就是求立法、执法与监督的统一,使得立法有位、立法有为、立法有效、立法有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先要有法律的尊严,要有立法机关的尊严,要考虑立,就要考虑执行,考虑监督,形成统一的整体。法如果没有“威”,就谈不上“有位”和“有为”,就做不到有法可依,有序规范,长治久安。 再说求质量。我们的法规已经很多了,还需要很多。现在重要的是,要多研究它的可操作性问题,更加规范的问题,更加适应现实需要、破解发展难题的问题。立法要有量的要求,更要有质的要求。福建1979年开展立法工作以来,通过的地方法规有258件,其中修改92件,废除48件,两者占总量的54%。今年计划制定20件法规,其中也有10件要进行修改。这说明什么呢?说明立法质量不稳定。当然,这主要是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变化的多样性造成的,但我们也要反思,在立法过程中考虑是否应该更周全一些,让法规有一定的超前性。 我们的法规不能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法规多变,执行起来很困难,也就没有权威可言。地方立法要结合实际,研究得深一点,尽可能使法规的稳定期长一点。立法求质量,就是要做到围绕全局求质量,发扬民主求质量,形成合力求质量,结合实际求质量,科学规范求质量。今天,有很多政府部门的领导都来参加会议,我觉得很好。提高立法质量不是哪一家的事,要形成合力。 ———中共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近日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谈地方立法 本报记者 蔡小伟报道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07日 第十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