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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责任险旅行社脱困(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7:5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完善责任险旅行社脱困(组图)
完善责任险旅行社脱困(组图)
核心提示:

  安全是旅游服务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行社组团旅游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

  2001年9月1日,国家出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强制要求旅行社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但时至今日,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与旅行社所需保险范围不配套,旅行社不能合理转嫁风险,使市场上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险保单成为鸡肋。全国旅行社行业对此怨声载道,甚至提出取消该险种。旅行社责任险究竟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游客利益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障?5月25日,在省旅游局的召集下,国家旅游局委托对旅行社经营责任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北京总部专家,与省内业界举办了旅行社责任风险及解决方案研讨会,大家一致认为,应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改变保费支付方式,完善保险服务体系及保险服务产品体系,并加强旅游局的统一管理。

  今年4月,我省一家大型旅行社与郑州市某社区联合开展公益旅游活动——请百位居民游览豫北某景区。一少年在自由活动时扭伤了脚,其家长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认为该活动属于公益活动,少年又是在自由活动时扭伤脚部,旅行社不该赔偿,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貌似完美的”双保险”

  在旅行社的报价单上,旅行社责任险一款是被明确开列的。因此,不少游客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附带游客发生意外的所有保险责任。实际上,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因自身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等,都不属旅行社的责任范围,自然也不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如果旅行社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游客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二者搭配,就形成了旅游“双保险”。遗憾的是,现在市场上所提供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障范围不足,保险服务有限,许多游客又不买旅游意外险,使貌似完美的“双保险”并未取得双保险的效果。

  风险转嫁无法实现

  目前,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保险合同中一些责任的认定存在着很大分歧,双方经常纠缠不休,久拖不决,可最终的解释权和认定权还是在保险公司手中。

  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范围认定含糊,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公司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河南旅游集团旅行社事业部副总经理朱绍刚说:“旅行社责任险如果既没有为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保险,游客又没有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一旦出现大额索赔,法院判决旅行社输官司,就可能导致一家旅行社因无力赔付而倒闭。”而旅行社一旦没有赔付能力,即便游客胜诉,也是索赔无门,最终受损的还是游客本人。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对于转嫁旅行社的责任风险,最终达到保障游客的利益,是有必要的。问题是,现在由保险公司自行开发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不符合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对旅行社转嫁风险没有足够帮助,国家旅游局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并把改革旅行社责任险作为今年旅游行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华泰保险经纪公司经纪业管部总经理闫明介绍说。

  保险不规范各方都苦恼

  各旅游服务主体责任划分不明、保险市场不规范、责任认定困难等原因,使得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作用有限,保险机构服务不到位,达不到转移旅行社经营风险、维持其稳健经营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

  旅行社产生疑问: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是国家旅游局规定的问题,还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险种的问题?

  旅游主管部门面临难题: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难以界定,索赔困难,未决案件的积压给管理部门增加很大管理难度。

  政府部门头疼:动用大量的公众资源为事故的处理买单。

  保险公司犹豫:旅游行业的保险市场由以前的20亿~30亿元保费规模萎缩到2亿~3亿元,而承担的风险却在加大,到底需要投入多少精力和服务来专注于这个市场?

  “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目前自行出台的旅行社责任险条款本身就与国家旅游局14号令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求有出入,不能充分转嫁行业经营责任风险。”闫明说。

  针对存在的问题,业内专家认为,应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改变保费支付方式,加强旅游局的统一管理,发挥行业保险资源集中管理的优势,以行业整体资源争取最优的保险服务条件和品质。同时完善保险服务体系及保险服务产品体系,以此控制和转移旅行社责任风险,保障旅行社利益。

  完善保险条款有章可循

  许多旅行社资本实力有限,承受索赔能力普遍较低,但是目前几乎没有一家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就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保险公司如何给旅行社赔付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或者赔付不足,游客的损失又如何获得旅行社的足够赔偿呢?当游客选择违约之诉起诉旅行社时,尽管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赔偿超过旅行社的赔偿能力时,一是旅行社死掉,二是游客的赔偿得不到最大利益保障。因此,旅行社要想生存下来,就应当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其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否则,一旦遇到重大事故,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或者不予赔付,旅行社只能破产。

  业内专家表示,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与国家旅游局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有很大的出入。要想改变现行的旅行社责任险不能有效转嫁旅行社经营责任风险的现状,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应由旅游行业推动保险公司按14号令的要求完善其保险条款,改进保险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应有作用。

  规范责任险寻求改革

  旅游主管部门希望,旅行社责任险能够切实转嫁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对游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不仅限于旅行社责任险的疏忽、过失责任,从而使来当地旅游的游客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期间获得充分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保障以及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救援服务,提高本地旅游业的服务质量。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由专业顾问机构通过设计、完善保险产品并推出实施方案,协助旅行社办理保险询价,选择诚信、服务优质、有实力的保险人,提供相关培训,并协助索赔。

  河南省旅游局行管处处长张毅兵表示,随着河南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行社行业经营范围和业务量也不断加大。目前,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实施者,实际上扮演着服务代理商的角色。它创造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自身的效益且承担着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要想使旅行社行业健康发展,保证旅行社、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共同利益,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及专业机构的服务,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寻求旅行社责任险的改革出路,解决行业在责任风险转移上存在的问题。

  在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的过程中,一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经营不规范的小旅行社以及用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的“假”旅行社,将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得到自然净化,对扶持大型旅行社的发展、打造河南旅游服务品牌,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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