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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商业贿赂要痛下杀手(根生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2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打击包括医药回扣在内的商业贿赂,还得解决认识问题:其行贿行为或许给该企业带来了利润,却损害了其他企业利益;“对本地经济发展有贡献”,却对外地经济发展有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昨天《南京日报》有条消息发人深思:外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因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近480万美元罚金。天津德普是美国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的子公司,十余年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高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认为,该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中“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了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并交纳了75万美元预审费。看老外打击向中国医生行贿,想到《经济学伦理》中一个虚构案例。美国某飞机生产商投入大笔资金开发出一种新型飞机,巨额投入使公司背上沉重包袱,如果不能尽快获得订单,企业就可能破产,两万多职工将失业,企业所在小镇经济将走向萧条。于是,公司向某发展中国家航空进出口主管者行贿100万美元,拿到了订单。事情败露后,公司总裁被推上了审判席。当他用上述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时,法官却称:你靠行贿得到了订单,其他公司却因正当经营没得到订单并将因此受到损失;商业贿赂破坏公平竞争,对市场制度将造成极大损害。美国人并没因天津德普是向中国医院医生行贿就“睁只眼、闭只眼”,或许就基于这个考虑。药品回扣行为在我国药品市场已成顽症,成了所谓“行规”。媒体曾披露,某医药公司南京办事处,一年在南京“促销费”近百万元。不仅医疗行业,在建筑等行业中,商业贿赂也存在,但我们却很少见到哪家企业及行为人因商业行贿受到严惩。有报道说,某企业负责人为揽工程向有关人员行贿50万元人民币,检察院却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一条重要理由竟是:“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看来打击包括医药回扣在内的商业贿赂,还得解决认识问题:其行贿行为或许给该企业带来了利润,却损害了其他企业利益;“对本地经济发展有贡献”,却对外地经济发展有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还有一点也值得注意:天津德普向中国医生行贿,最先由其总公司发现并向美国有关机构举报。因为公司总部担心,若被别人举报,公司将面临更大损失。显而易见,是违法成本促使其“大义灭亲”。这也昭示我们,促使企业自律,尤需要抬高违法成本。为刹药品回扣歪风,近日南京市中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了“医药购销廉政合同”。如果发现有单位或个人违约,医院将停止用其药。能把目光瞄准医药贿赂当然是好事,但真要从根本上遏制医药行贿,还需要依法惩治行贿行为,其惩罚力度也要使其真正感到“得不偿失”。天津德普行贿案可供借鉴。据悉,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比如《刑法》规定,行贿罪特别严重,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不折不扣执行,足以使那些靠商业贿赂发财者“得不偿失”。用法律利剑来破商业贿赂这个潜规则,刻不容缓!(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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