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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遗下催泪弹 炸伤房客九岁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53 南方日报

  房东遗下催泪弹 炸伤房客九岁儿

  一特警因过失被判赔偿31万元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通讯员/张敏)两年前,黄先生租住了深圳市公安局一特警的房子,没想到房东还留下一颗催泪弹在房中,导致黄先生的9岁儿子被炸成六级伤残。为此,黄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日,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东郑先生赔偿伤者31万多元,深圳市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家中玩耍被炸成6级伤残

  据黄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5月8日,他租用了在市公安局工作的郑先生位于福田区福华新村的房屋及房内物品。

  当年7月8日,黄先生九岁的儿子小强在家玩耍时,从郑先生留下的梳妆台中找出了一个奇怪的物品。孩子以为是玩具,便尝试拧了拧上面的盖子。接下来只听“嘭”的一声巨响,孩子倒在了血泊之中。事后经医院检查,小强眼睛被炸伤,造成6级伤残。黄先生后来了解到,该爆炸物品系郑先生在2000年参加训练时所用的催泪弹。事后黄先生曾和郑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黄先生认为催泪弹系特殊管制物品,深圳市公安局作为爆炸物品的管制者和所有者疏于管理,也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于是在去年11月,黄先生提起诉讼,将郑先生及其所在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3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20万元。

  【法庭辩论】

  房东称房客已检查过房屋

  郑先生在法庭答辩时认为,黄先生在入住前已检查了房内的设施及家具。在入住至事件发生的几个月内,黄先生每天都在使用这些家具,一直没有发现爆炸物品,故自己对小黄损害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深圳市公安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目前并无证据证实爆炸物的性质及来源,更没有证据证实爆炸物系公安局所有,故原告要求公安局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安局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房东身为特警应防患未然

  福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首先确认了小强被催泪弹炸伤的事实及相关的伤残鉴定结论。法院认为,郑先生作为一名特警,对催泪弹的危险性具有比一般人更为全面和专业的认识。在明知催泪弹有危险性和有关严格规定的情况下,郑先生在训练时擅自将催泪弹带离训练现场,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还认为,郑先生将催泪弹带离现场至爆炸事故发生前的这段时间里,完全有时间、有能力也有机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但是他疏于履行该义务导致了小强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有特警队员身份的郑先生,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对市公安局的指控,郑先生私下将催泪弹带离演练场的行为,是市公安局无论采取怎样严格的防范措施都难以避免的。因此,市公安局无须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郑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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