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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子宫案主刀医生被取保候审 律师称其无罪(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56 东方网
切子宫案主刀医生被取保候审律师称其无罪(组图)
  “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追踪子宫切除手术主刀医生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接受采访,他表示要为王作无罪辩护。

  东方网6月7日消息“仅仅因为怕麻烦,福利院的领导竟把两位智障少女送到医院切除了子宫”,6月4日,包括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以及主刀医生王晨毅在内的4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他们同时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前天,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称,他正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称切除智障女子宫是“一种公益行为”。

  “青年医生”爆出福利院丑闻

  4月16日前后,某知名网上论坛刊出一则惊人的消息,发帖者自称是城东医院一名“青年医生”,该“青年医生”称,南通福利院仅仅因为“两名女孩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所以要切除她们的子宫”。

  此后,上述帖子在网上广泛流传,上海、南京和西安等地媒体陆续介入调查,“青年医生”反映的内容最终得到了证实。同时,该福利院此前做过的7次类似子宫切除手术也浮出水面。

  主刀医生不该负刑事责任?

  南通儿童福利院的前身是著名实业家张謇捐建的中国近代第一家私立育婴堂,创办于20世纪初,在1952年改为儿童福利院。据知情者说,南通儿童福利院“在江苏名气很不错”,近年更是屡获各类荣誉。

  近日,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接受了记者专访,他认为“王晨毅是白求恩式的大夫”,谈臻称,此案首次提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空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处分权怎么行使。谈臻强调,不能让王晨毅为法律的缺失负担刑事责任。

  对话

  “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为孩子好”

  记:你是不是为王晨毅作无罪辩护?

  谈:是的,我认为这个案件,无论是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还是法律事实上,都不应该追究我的当事人刑事责任。

  记:为什么这么说?

  谈:因为我的当事人作为医生,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可以说,手术本身完全是从两个孩子自身利益出发的,是个合理可行的医疗措施和手术治疗。

  记:此前媒体的报道是福利院怕“麻烦”才切除子宫的,不是这样吗?

  谈: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手术前,两个孩子都有严重的痛经症状,经常整晚痛得大喊大叫,有时候还搞得满身是血。工作人员曾帮她们用过卫生巾,但她们竟然把带血的卫生巾拿出来玩,有时候还放在嘴里。对于这种情况,切除子宫还不是为她们好吗?

  记:你怎么证实这一点?

  谈:(拿出一份材料)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就提到:她们“每次来月经的时候都有痛经情况”,只是在检察院的起诉状没有出现这一细节而已。

  记:手术前,智障女的父母签过字吗?

  谈:她们是被遗弃的智障孤儿,不然,福利院也不会“越俎代庖”了。

  辩护

  医生不能为法律漏洞负责

  律师称,应出台关于人身处分权的司法解释

  记:这里边是不是有个程序问题,究竟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让智障少女作类似手术才是合法的?谁能作出决定?

  谈:对了,这就是案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还缺少这样的程序,不能让我的当事人为国家法律的漏洞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只有财产的处分权,没有人身处分权,这个案件首次把这个特殊的问题提了出来,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记:其他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

  谈:美国、澳大利亚和南非等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1975年出台的《南非堕胎绝育法》规定,“严重智力低下的妇女可以在国立医院进行绝育手术”。在澳大利亚,父母或监护人可向专门的家庭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决。

  记:那你是不是希望这起案件能弥补我国法律这方面的空缺?

  谈: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记:一个没有手术指征的智障少女就这样轻易被切除了子宫,公众似乎很难接受这一点。

  谈:这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我也理解公众的心理。但最高标准必须是“手术是否有利于智障女的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她们的生活”。如果满足了公众的道德评判,这些饱受痛经折磨的智障女就会永远痛苦下去,这难道不是另外一种不人道?

  质疑

  治疗痛经未必非要切子宫

  专家称,其他疗法均无效的情况下,才能手术

  记者注意到,谈臻的逻辑是:两位智障女患有严重的痛经,切除子宫是必要的治疗措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副主任牛健民。

  牛健民说,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子宫属于人体的一个器官,在没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是禁止切除的。虽然南通那两位智障女患有痛经,但治疗痛经未必非要切除子宫不可。治疗痛经首先要区分其病发的原因,即使是原发的痛经,或者严重的子宫内膜炎,仍可以采取药物治疗等保守疗法,照样可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当然,对于严重的子宫内膜移位症,切除子宫和双侧附件是治疗措施之一,但前提是在其他替代疗法均无任何效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南通儿童福利院在做手术前根本就没有为两位智障女做过其他治疗,而是直接切除子宫。

  谈臻一再提到,“不能让王晨毅为法律的缺失负担刑事责任”,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4位被告人要负刑事责任与法律缺失毫无关系。周长征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监护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但前提是这种处分必须对被监护人的健康有利。具体到此案中的两个智障女,如果她们具备了手术指征(即的确非切除子宫不可),4被告人才把她们送上手术台,这是不会触犯刑法的,但这一前提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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