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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司机同一地点违章105次 专家质疑“电子警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9:17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专家认为: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105次,却没有及时从管理部门得到警示,暴露了北京现行的非现场交通执法制度的缺陷,105次违法处罚有悖法理,交管部门科技执法需要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说,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

  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再次,105次违法处罚缺乏执法人性化。尽管交管部门采取了电话、网络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但一些司机违法后仍然未能及时获悉,这说明公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像司机杜宝良,他已经违法105次了却不知道自己违法了,如果执法者在司机第10次违法时,就能够采取有效提醒或警告,那么,司机完全有可能不会出现第11次交通违法。

  姜教授还说,本案中的司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出现105次交通违法,而且没有出现交通事故,该位置是否有必要设置禁行线还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指出,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所以说,采用这种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有人来完善这种执法行为,比方说,设计出可以提醒司机违法的一种软件,当司机违章达到一定次数时,就会得到提醒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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