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称福建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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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0:20 法制日报 |
中消协称福建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 亮点多操作性强 本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姚芃近日出台、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今天在回答记者的有关问题时称,该办法亮点很多,但最大的特点是操作性强。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在消费者的生活中已司空见惯。根据《办法》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在福建将被明确禁止。武高汉指出,“最终解释权”完全是商家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为此被列入中消协去年格式条款点评的重点。福建通过地方立法禁止此类条款,是消费者的一大福祉。 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医患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论。《办法》将这些问题明确下来,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该办法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将诊疗服务中的部分内容纳入调整范围。 此外,针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办法》明确列举了12种并作出限制:“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武高汉认为,上述规定是对《消法》的具体化,福建通过立法,把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视为格式条款,这就是一大进步,如此具体化的直接意义就是操作性强了。武高汉特意强调,他所说的操作性不是指行政、司法部门的操作性,而是指消费者的操作性。以往消费者一遇到问题还要找相关部门解释,有了这些规定,消费者可以直接维权了,等于给消费者打造了一把真正的维权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