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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新举措:未必都是“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0:40 人民网

  6月2日,《成都商报》登出消息说:“成都市新都区83名新任领导干部接受了廉政知识测试,并首批签下该区廉政承诺书。据悉,根据该区纪委、监察局此前制定的《关于新任领导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的意见》,全区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签订廉政承诺书。”

  对于此,笔者很以为是一件好事的。廉政已经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共识,纪检系统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也已经愈来愈转向于防范。记得有人说过,在法律到达不了的地方,是道德在发挥着扶正祛邪的作用。那么,成都市新度区83名新任领导干部签下该区廉政承诺着实是一项预防腐败的基本措施,是一项基本道德约束力。这份合同是那这些干部的信誉和前途来作担保的。因此,笔者甚至很以为这是一项值得推而广之的措施之一。

  不过,显然,这似乎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日前,就有网友明确表示,“这种先搞廉政测试,再签廉政合同的做法,在笔者看来就是毫无意义的秀招。”

  对于这种看法,笔者是很不以为然的,也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看法。

  细说起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似乎不少廉政举措总是被某些网友目为“做秀”。近的有成都新度区的廉政合同、广安的长假报告单,远的则有某省的“清风扇”等等,这些消息一经在网络刊登,指责之声,屡屡有之。每当这种时候,不知怎的,我总是想起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在未有天才之前,我们要需要培养天才的土壤。

  笔者以为,实行廉政亦如是。

  诚然,上述招数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但是试问,世上既然没有“一药可医天下疾”的灵丹妙药,又怎么会有“一法可令天下廉”的方法呢?我国腐败现象的出现,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而在举国上下一起大力治理的情况下,廉政之风已经愈刮愈猛,廉政文化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廉政合同的出现,是很合情合理的,甚至是水到渠成的。而有些人的指责,笔者很以为是看待问题的角度的问题。

  指责廉政合同的履约情况,是很可以理解的。但是,任何合同不到最后时候是任何一方也不敢保证100%得到履行的。所以,在所有的合同中不都有“责任追究”的条款嘛!要知道,订立廉政合同的意义就在于使尽可能多的干部尽可能少的犯错误,如果真的有人不履行合同,还有党纪国法来追究那些人的“违约责任”呢。

  相较予追究犯错误官员的责任,远不如使他们不犯错误。形形种种的“廉政”招法,其实都是在发挥着教育和提醒的功效。

  所以,希望那些人的棒子不要急着打下来,如果你不能“一法而令天下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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