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偷税获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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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0: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河源讯 (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林雨)昨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走私偷税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连平(河源)红棉塑胶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该企业罚金95万元;认定被告人该厂董事长麦某、总经理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同时判决,由河源市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连平(河源)红棉塑胶厂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折抵该厂应缴税款上缴国库。 2004年7月27日,河源市海关缉私分局根据情报线索获悉该厂涉嫌走私。当天即派员前往该厂进行检查。经核对相关加工登记手册,确认红棉塑胶厂短少数种保税进口料件数十万公斤。经审讯,该厂董事长麦某、总经理王某交代了自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制成品聚氯乙烯胶粒销售给深圳东莞市数间个体私营企业和“三来一补”加工企业。之后授意本厂员工虚假结转聚氯乙烯胶粒至河源美朝再生塑胶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及其管理者同为麦某和王某,厂址与红棉塑胶厂厂址相同),平衡保税加工登记手册,骗取海关核销。 经广州海关有关核定证明书核定,红棉塑胶厂涉嫌走私的保税货物聚氯乙烯胶粒(换算成进口料件)数量,偷逃应缴税额701284.22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红棉塑胶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来料加工后的保税制成品聚氯乙烯胶粒在境内销售,偷税70余万元,其经营所得为企业所有。被告人麦某、王某是该厂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红棉塑胶厂、被告人麦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