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家长同意15岁少年私买手机不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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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0:55 武汉晚报 |
本报讯 (通讯员 蒋国光 廖春阳 实习生 谢磊记者金文兵)15岁少年私自用压岁钱为自己买了一部手机。家长知道后,以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销售商退机。 不久前,正在念初三的小赵化名,见班上有同学在使用手机发送短信、彩铃,觉得很好玩,于是从压岁钱中偷偷拿出1200元,到武昌某电信城购买了一部手机。 几天后,家长从其书本中发现了购机发票,孩子才承认是自己拿压岁钱买的。 家长认为,孩子年仅15岁,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未经家长同意,因此,家长要求销售商退机,遭销售商拒绝。 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副主任李春生律师认为,小赵系未成年人,其在购买手机时,虽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难以做出相应预见;其购买手机的行为,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父母)的追认,故小赵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无效,小赵应将手机返还销售商,销售商应返还小赵购机款1200元。 昨日获悉,在律师协助下,销售商退还了1200元购机款。(来源:武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