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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家长同意15岁少年私买手机不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0:55 武汉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蒋国光 廖春阳 实习生 谢磊记者金文兵)15岁少年私自用压岁钱为自己买了一部手机。家长知道后,以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销售商退机。

  不久前,正在念初三的小赵化名,见班上有同学在使用手机发送短信、彩铃,觉得很好玩,于是从压岁钱中偷偷拿出1200元,到武昌某电信城购买了一部手机。

  几天后,家长从其书本中发现了购机发票,孩子才承认是自己拿压岁钱买的。

  家长认为,孩子年仅15岁,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未经家长同意,因此,家长要求销售商退机,遭销售商拒绝。

  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副主任李春生律师认为,小赵系未成年人,其在购买手机时,虽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难以做出相应预见;其购买手机的行为,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父母)的追认,故小赵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无效,小赵应将手机返还销售商,销售商应返还小赵购机款1200元。

  昨日获悉,在律师协助下,销售商退还了1200元购机款。(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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