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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男子被控故意杀人罪 起诉时死者重"现身"(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1:25 东方网
  东方网6月7日消息:6月2日,站在县城的大街上,刚被“取保候审”3天的岳兔元有些茫然,他搞不明白突然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就像当初莫名其妙地成了“杀人凶手”一样。

  岳兔元原以为这一天关于他的罪与非罪总会有个结果,可县法院通知说,县检察院撤诉了。

  帮助找人的岳兔元被认定为杀人嫌疑犯,被公安机关DNA鉴定“死了”的虎子突然现身

  2004年初春,山西省柳林县前小成村岳马成家的二儿子虎子(化名)偷了家里400元钱,突然失踪。他的家人动员亲朋好友四处寻找,寻人启事被张贴到了包括省城太原在内的许多地方。

  几天以后,在太原打工的同村青年岳兔元给虎子家打来电话,说在太原见过虎子。虎子家人喜出望外,跑到太原与岳兔元一起寻找,但没有找到。

  2004年4月2日,与虎子家人一同失望地回到柳林县后,岳兔元突然被拘留。

  此后不久,虎子已被杀害、凶手就是岳兔元的风声在村里传开。岳兔元有前科,2004年1月刚刚被刑满释放。

  经审讯,岳兔元“承认”自己杀人,并“供述”了杀人经过,说在军渡黄河大桥上杀死了虎子,将其尸体推进了黄河。

  不久后,虎子家人得到消息,在该县三交镇一带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他们辨认、并经上级公安机关DNA检测,证实为失踪的虎子。

  至此,岳兔元杀人案胜利告破,有关案卷移送吕梁市检察院审核起诉。2004年9月,岳兔元家人收到了盖着柳林县检察院大红印章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上面写着“我院已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岳兔元故意杀人一案的案件材料”。

  当地乡亲也从心里认定了他的“罪行”。

  虎子家人安葬了“虎子”,并多次到岳兔元家哭骂、打砸,大摆香案。岳兔元的母亲只要稍有怠慢,两记“仇恨”的耳光立马上脸,岳兔元父亲“自知理亏”,只好与老伴远走他乡,离开这片耻辱之地。

  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虎子家人突然接到一个朋友从太原打来的电话,称在太原看到了虎子。虎子家人起初不信,当朋友把虎子带回家后,一家人喜极而泣。

  消息风一般传到了寄居文水的岳兔元父母耳中,岳母马上赶回了前小成村。一踏进虎子家大门,满脸愧色的虎子母亲就迎了出来,面对眼前这位曾被她无情掴掌、百般辱骂的“凶手”的母亲,她边说边抹眼泪:“这下好了,我儿子回来了,你儿子就回来了。”

  虎子回来了,杀人案变成了一出滑稽闹剧。而岳兔元杀人案此时已进入起诉程序。

  替代杀人嫌疑犯帽子的,是诈骗犯的帽子

  今年4月初,岳兔元得到开庭通知,说4月6日审理他涉嫌诈骗一案。直到此时,岳兔元才想起当初逮捕他的罪名———涉嫌诈骗罪。

  那涉嫌杀人罪呢?没有人告诉他有没有了,他也不敢问。据岳兔元的辩护律师刘刚介绍,岳兔元案卷中有记录,2005年3月,柳林县公安局撤销了有关故意杀人案的记录。

  以下是岳兔元关于那次庭审的叙述:

  “4月7日,我被带到了柳林县人民法院。审我的法官是一个年轻女人。除了她,还有个记录的。法庭上就我们3个人。她念完起诉书,对我说,你的案子也不大,就判你一年吧。我当时要是同意就好了,不知咋的,我脱口而出,说了句让我至今后悔的话——我已经被关了一年多了,多出来的天数怎么办?

  “女法官很意外,关了一年多了?“我告诉她被拘留的日期,去年4月2日。

  她坐在椅子上算了算,正好外面进来两个人,他们把头凑到一起,嘀咕了半天,我就坐在旁边等着他们对我裁决。

  “一会儿,女法官清了清嗓子,开始对我宣判:那就判你一年半吧!

  “一年半?我说太重了,首先我没有诈骗,卖我摩托车的宋恩义啥事(目前宋恩义已犯抢劫罪被判刑投监,但判决中并没有涉嫌诈骗摩托车的罪名———记者注)也没有,为啥我判得这么重?我要上诉。“女法官说上诉也没用,拖你三四个月,你也该出来了。还是不要上诉了。

  “回到号子里,我哭了。老父老母为我担惊受怕,为我挨打受气,本以为虎子回来了,他们能挺起腰杆在村里做人,现在倒好,杀人嫌疑犯的帽子摘了,诈骗犯的帽子又戴上了,我带给他们的,除了耻辱和泪水,还有什么呢?”

  记者试图向柳林县法院院长石伏龙求证岳兔元所描述的这次庭审,石院长当即回答:“纯属胡说八道,我们经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认真严格的,根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据了解,该案的审理使用了简易审判程序。但据刘刚律师介绍,因岳兔元并没有承认诈骗罪,适用简易程序是不合法的,而且开庭时公诉人员没有到场,也没有庭审记录,且当时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参加开庭。

  认定岳兔元犯诈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上级法院撤销

  岳兔元提及的这次庭审,其结果是(2005)柳刑初字第23号的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岳兔元以去高家沟乡卫家洼村看戏为借口,将其表弟刘亮平的一辆宗申125型摩托车骑走,答应于次日归还。当晚,被告人并未看戏而是来到柳林县高峰旅馆找到本县三交镇宋家寨村村民宋恩义,让宋帮忙出卖该摩托车。数日后,经宋恩义和三交镇坪上村村民刘石燕介绍,被告人将摩托车出卖给三交镇后积坡村村民高玉亮,得款人民币600元,二人将赃款均分,并全部挥霍。案发后,赃物被追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7元……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兔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对此,岳兔元的辩护律师刘刚强调的一个细节是,案卷中有两份关于摩托车价格的鉴定材料,第一份鉴定价格1949元,第二份鉴定价格2397元。刘律师介绍,案卷中柳林县公安局的移送报告中有第一次鉴定的记录,时间为2004年4月9日,但收入案卷的显然是另外一份鉴定。2005年3月,摩托车主人刘亮平(岳兔元的姨家表弟)被通知再次将已于2004年4月归还他本人的摩托车又交回公安局,直到2005年4月28日才又返还,这期间做了第二次鉴定,奇怪的是这第二份鉴定时间落款仍是2004年4月9日。这两份鉴定均是柳林县公安局委托当地物价部门作出的,第一份落款是柳林县物价局,第二份落款是柳林县价格认证中心。刘刚律师指出,2000元的价格是个界限,在此限下就不构成诈骗罪。

  柳林县检察院高冲江副检察长向记者证实,确有前后两次价格鉴定。他说,他们认为第一份鉴定价格显然与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不符。

  岳兔元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5月17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吕刑终字72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了柳林县法院柳刑初字第23号判决,将案件发还重审。

  6月2日是原定的重审日。远在太原的两位律师、家离县城30多里的岳兔元及亲戚等若干人员悉数赶到后,法院通知,说检察院撤诉了。

  本报记者2日在柳林县法院刑事庭庭长车酉爱处看到了柳林县检察院的撤诉裁定书,这份编号为柳检刑撤诉(2005)3号的裁定书指出“本院认为柳检刑诉(2005)2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岳兔元诈骗一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本院决定撤诉,原起诉书即行作废”。

  而岳兔元本人,已于5月30日下午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他的是前小成村的村主任岳志儿(音)。岳志儿一不是他的家人,二也没有交钱,这与一般的取保候审程序有些不同。

  岳兔元版本的杀人案成型经过

  6月2日上午,在柳林县一家旅馆,岳兔元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你是如何被抓的?

  岳兔元(以下简称“岳”):2004年4月2日,我与岳马成(虎子父亲)及虎子母亲从太原找人返回后,与他们在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刚刚出来,一辆汽车冲了过来,跳下七八个人把我拥进车里拉到了县武装部招待所,之后刑警队的人就来了,把我带到了看守所。

  记者:你知道是因为什么抓你的吗?

  岳:说是诈骗,卖摩托车的事。记者:那“杀人”的事呢?

  岳:进去大概十来天以后,办案民警把我从看守所带到公安局5楼的一个房间。让我考虑杀人的事。当时我很害怕,我什么时候杀人了?杀了谁?过了一会儿,他们问我考虑好了没有,我说我没杀人。他们说那好吧,到隔壁去。到了隔壁,他们就捆起我开打。

  记者:真的打了你吗?岳:打了。记者:怎么打的?

  岳:用绳子捆住,用胶皮棒打,用脚踹。直到我不能动了。

  记者:还记得打你的人吗?

  岳:记得,能叫上名字的只有一个,是×××。

  记者:然后呢?

  岳:疼得不行,我就说我杀人了。他们就给我松开了绳子

  记者:怎么说的?

  岳:我说我在军渡黄河大桥上掐死了虎子,然后推进了黄河。

  记者:后来呢?岳:后来就又把我关回去了。岳兔元不知道,在寻找虎子的过程中,虎子家人已然悄悄地报了案。此后公安局就开始在黄河大桥一带寻找尸体。当年5月中旬的一天,虎子家人在该县三交镇一带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身高、衣着都很像,但已高度腐烂、无法辨认。”为了确定尸源,2004年6月17日,柳林县公安局取“无名尸的尺骨一根、虎子母亲赵模心的血样一份”送上级公安机关进行DNA鉴定。结论是“无名尸与赵模心的mtD-NAHVI区序列相同”。

  口供有了,尸体也已找到,鉴定证明就是虎子。岳兔元的杀人事实看来可以认定了。于是,案件进入起诉程序。

  岳兔元告诉记者,尽管自己“承认了杀人事实”,但自己知道没有杀人,以为哪天虎子回来了,事情不就清楚了吗?可没想到居然找到了尸体,而且居然就鉴定成了虎子。这下麻烦大了,看来难逃这一劫了。

  他说,听说有了鉴定结果后,曾经提出要看看这个结果,可人家不让看。“公安局长任凤祥曾对我说,我们在黄河大桥花十几万元雇吊车吊起了尸体,可虎子家人却说在三交镇一带找到的尸体,他们本身就说的是两岔(据刘刚、岳兔元介绍,这两个地方相距30多里———记者注)的话,却还能证明我杀了人!”说到这里,岳兔元眼中充满泪水。

  采访不畅,岳兔元的说法无人证实也无人证伪

  岳兔元的“杀人案”经山西当地媒体披露后,半个月内本报记者两赴柳林县采访,试图通过正常渠道搞清此案的经办过程,但屡屡受阻,当地公检法没有一家向记者介绍过案情。

  柳林县公安局任局长称这个案件没什么说的,并拒绝了记者采访的请求。

  老检察长已荣调离开,新任检察长还没有上任,柳林县检察院临时主持工作的高冲江副检察长很谨慎地说:我只是个临时主持,或许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还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你们不会难为我吧?并拒绝了记者查看案卷材料的请求。

  记者问及此案中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时,高回答:没有,我都问过了,办案民警说没有。

  记者问,DNA检测是哪个部门做出的?这个证据对于岳兔元案件来说意味着什么?

  高回答,这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没有这个证据案件就不能成立。

  记者问,即使这个证据成立,也只能证明死者的身份,证明岳兔元杀人的其他证据呢?

  高没有回答。

  柳林县法院院长石伏龙说案件还在审理程序中,不能接受采访。并说,基层法院只有15年徒刑以下案件的管辖权,超过15年的就不归我们管了(意即杀人案不应该问他)。

  记者打电话给吕梁市委政法委书记武志国,他说,这个案子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估计很快就有结论,现在不能跟你多谈。记者问,这是个错案吗?武书记说不好说。

  岳兔元说,我没杀人,却背上了杀人犯的罪名,在村里抬不起头来。虎子回来了,一句道歉的话都没说,谁还我清白?

  当地传言,有人放话说,岳兔元不是什么好东西,虎子是回来了,看着吧,说不定还有什么其他事儿,也许用不了两三年就又关起来了。

  专家态度

  刑事诉讼法专家:

  此类案件受害人都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刑事司法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侦查任务的公安机关权力过大,缺少制约,检察机关未能起到监督把关作用,法院的审判成了走形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计划就岳兔元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计划分析说:虎子被杀案并不存在,但经过审讯,岳兔元竟然“承认”自己杀人。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检察院有关领导说:“没有(刑讯逼供),我都问过了,办案民警说没有。”办案民警怎能自己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他指出此案的几个疑点:在该县三交镇发现的男性尸体,经辨认及上级公安机关DNA检测,证实为失踪了的虎子。这种鉴定结论的得出,在程序上有无问题?被告人说是在军渡黄河大桥上掐死的虎子,然后推进了黄河。但最后是在该县三交镇一带发现的一具无名尸体。他说,在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何草率认定被告人有罪?

  刘计划说,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实施了,但在许多办案人员头脑中“有罪推定”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他们在办案中经常对犯罪嫌疑人说的一句话就是:“你要不是犯了罪,怎么会抓你来?”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易延友认为,我国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习惯重视有罪证据的合理性,轻视其不合理性,容易导致“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的倾向。

  此外,易延友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讯逼供、诱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即便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均不予认定。对此,易延友认为应在司法实务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只要无法排除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就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交由法院审判。易延友说,在这种诉讼体制中,常常存在着公检法机关重“互相配合”,轻“互相制约”的倾向。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是:“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因其同时又担负着对案件批捕、审查起诉的法律职责,其监督职能往往无从体现,因此对公安机关送来的“夹生饭”,往往很难履行把关作用,而直接将存在疑点的案件交给法院。

  由于公检法之间缺乏严格的制约机制,致使有的案件即便证据不足以定案,也只能一路错下来,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处理结案。

  易延友说,此类案件有一个共性:冤案昭雪后,受害人无一例外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他说,这种办案思路也愈加纵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迷信口供,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

  专家指出,要想最大限度避免错案的发生,必须要切实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公安、检察、法院应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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