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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救人牺牲,家人陷入贫困,歹徒无力赔偿,法院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4:3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新疆乌鲁木齐市首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受益人须补偿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英雄张卫民的家人3万元。

  2004年7月12日凌晨6时许,张卫民驾驶出租车途经乌市克拉玛依东路出租车公司门前,发现李智等5名歹徒正在追打出租车司机崔某,并持刀威胁女乘客冯某。张卫民立刻下车制止,终因寡不敌众,被歹徒们砍倒死亡。自治区和乌市两级综治委、见义勇为基金会分别授予张卫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然而,张卫民上有老下有小,全家生活靠他开出租车来维持。他牺牲后,家人生活陷入了困境。

  2004年11月,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智等5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并附带赔偿张卫民家人12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5犯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让张卫民70多岁的母亲不理解的是,儿子是为救崔某和冯某而死的,却得不到受益者的任何抚慰。于是,老人将崔某和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承担相应责任。

  2005年5月16日,本案开庭,受助者之一的女乘客冯某没有到庭应诉。崔某应诉了,但辩称:我不是受益人,我也是受害人,我不认可张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卫民为保护崔某和冯某而献出宝贵生命,两人理应对张卫民的亲属进行抚慰,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崔某和冯某补偿张卫民家人3万元。

  法律就该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

  去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中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卫民案的情况就属于“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受益于张卫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崔某和冯某,并非侵权人。让他们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他俩对英雄的死有过错,而是基于他俩受益于英雄的行为。从侵权损害赔偿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遇害的张卫民,与崔某和冯某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张卫民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崔某和冯某转危为安。

  对见义勇为英雄的救助,本应是全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精神。法制的日臻完备,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不再出现,这是我们法治社会的进步。

  小山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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