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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意还钱不索借条 吃官司又背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8:39 桂龙新闻网

  桂龙网6月7日讯 通讯员 陈礼水报道:生活中,借款还钱几乎每个人都会碰到。在借款还钱过程中,不少人都会因为双方是熟人、朋友或亲戚的关系而不打借条,或不向对方索取借条。这样就难保不出现纠纷了。最近发生在梧州市的林某、苏某身上的借款还钱一事,真是中了中国那句老话“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3年11月1日,林某、苏某(夫妻)向候某、黄某(母子)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时间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借款利息18000元,本金及利息合计共68000元,借款协议书还约定林某、苏某分期每月30日还款1500元,余款在2004年11月一次还清。借款协议签订后,候某、黄某如约借钱给林某、苏某。

  随后,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林某、苏某在一年内的时间里分多次还借款共66151元给候某、黄某,到期后还欠1849元未还。为此,到2004年3月8日,林某向候某、黄某写下了一份截止3月8日欠候某、黄某1849元人民币的欠条。至此,林某、苏某与候某、苏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已是很清楚了,只要林某、苏某再还了这1849元,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一笔勾销了。然而,就在林某写了1849元欠条给候某、黄某之后,却因疏忽没有向候某、黄某要回2003年签订的本金及利息68000元的借款协议书,使这张借款协议书仍然留在候某、黄某手上。

  2005年元月23日,候某、黄某以该借款协议书为据,以林某、苏某从来都没有还过钱给他们为由,将林某、苏某起诉到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苏某归还借款68000元本金及利息。

  长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候某和黄某提供的借款协议书的借款事实,被告林某和苏某也承认,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虽然被告林某、苏某提出自己已归还了66151元给候某、黄某,但对自己已还款的主张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为此,长洲区人民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林某、苏某应付给原告候某、黄某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1838.25元。

  对于法院的审判,林某、苏某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时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不想竟使自己不单吃了官司,还再次背下一身债,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来源:

  桂龙网 责编:韦力萍 作者: 陈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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