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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娼称谓有悖防艾初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23:22 红网

  国家卫生部日前发布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对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的目标人群分类开展干预。卫生部方案确定的高危行为干预的主要目标人群有:暗娼,性病病人,男男性接触者,吸毒者,外来务工人员等。(6月6日中新社)

  很明显,卫生部文件将卖淫人员称为暗娼,这是一个充满道德贬斥意味的称呼。在我国,卖淫是违法行为,也是主流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没有廉耻的行为。因此,将所有卖淫人员定性为暗娼,从道德甚至法律方面讲并无不妥。但是,这一称谓出现在卫生部门防治艾滋病工作文件中,毫无疑问违背了防艾工作的初衷,将对这一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在全国范围大面积干预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样的探索,最明显的做法莫过于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这一做法曾经一度引起公众的质疑和媒体的激烈辩论,反对一方认为这样做是在纵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但是,辩论的结果是人们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卖淫嫖娼丑恶现象要打击,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也刻不容缓。打击卖淫嫖娼是公安机关的职责,防治艾滋病是卫生部门的职责,两者可以并行不悖。

  对卫生部门而言,给卖淫人员提供安全套是一种除法律化、除道德化的专业职能行为。也就是说,在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眼中,卖淫人员只是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而不是自己执法打击的对象,或者道德鄙视的对象。这是由现代社会法定职能分工所决定的,也是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所决定的,符合防艾严峻形势的要求。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在卫生部下发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文件中,这一原则没有得到贯彻。相反,文件对卖淫人员的称谓落入了道德评判的窠臼。

  要知道,防治艾滋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卫生部门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密切配合。将卖淫人员贬斥性地称呼为暗娼,势必在防艾工作过程中引起公众甚至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对卖淫人员的鄙视和排斥,不利于干预目标的落实。对于本已边缘化的卖淫人员来讲,暗娼之类的称呼将导致她们以不配合的态度远离防艾工作的视野,客观上会加剧艾滋病的蔓延。

  也许,卫生部门的文件是要向公众表明自己对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态度,事实上如前所述,根本没有这个必要。这样遮遮掩掩的结果,反倒使防艾的工作有可能陷入被动的境地。对卖淫人员坦然地称呼她们为卖淫人员好了,这是法定的称呼,没有谁会为此说三道四。(稿源:红网)(作者:周之南)(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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