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能人”办减刑一万七打“水漂”告诫:违法在先,有证据也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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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3:41 新晚报 |
本报讯 (赵栩 记者 隋妍)为帮亲人减刑,拿出3.7万元托人办事,最后事儿没办成,钱也打了“水漂”。 李女士是牡丹江市人。2001年,她姐在哈因一宗伤害案被判刑。经朋友介绍,李女士认识了自称能办减刑的“能人”赵某。为让亲人早日出狱,2003年12月,李女士给了赵某3.7万元,托其办事,并让赵某写了字据。可赵某此后迟迟不兑现承诺,还总借各种理由推托,最后干脆对李女士避而不见。见赵某不办事儿,李女士想要回3.7万元,多次找赵某索要无果,找到赵某的父亲,赵父还了2万元。今年4月,李女士拿着赵某当初立的字据,上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即使有字据为证,也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李女士只好撤诉。 :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还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