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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大头”状告“粗心”公证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3: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一市民在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等丢失后,莫名收到银行的催贷通知。当他弄清真相后,将南京市雨花台区公证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日前,该市民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9月,市民曹先生向朋友陈某借款1万元,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押给陈某。不久后,曹先生想还钱给陈某,陈某却不见了。2003年7月,曹先生到公安机关补办了身份证件。但对证件丢失未进行挂失,不想埋下隐患。去年2月23日,曹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催贷通知,称他有两期贷款约1600元未付。银行称,不还钱就要拍卖曹先生抵押的房产。

  一头雾水的曹先生随即向银行查询,原来,由于他身份证、房产证等丢失,在2003年底,一名姓陶的男子持一份“委托合同公证”,以曹先生名义,将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得7.5万元,用于购买江宁区东山镇一处总价为19万元的住房。根据合同,曹先生每月要偿还本息800余元。后经查明,合同中约定购买的房产根本不存在。

  曹先生从雨花台区公证处了解到,2003年11月12日,陶某在该处办理了这份“委托合同公证”。公证书上,有曹先生的签名。后经鉴定,公证书上的签名和指纹并非出自曹先生之手。

  曹先生称,他与陶某素不相识,而陶某凭此公证,顺利骗得贷款。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直接导致了他的经济损失。去年6月,为保住房产,曹先生向亲朋好友借钱,凑齐了款项还清贷款本息共计7.6万余元。去年8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处没有对曹先生的身份证照片进行仔细比对,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而曹先生应当预见身份证件、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丢失后,可能会导致的后果。而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0年,曹先生在事发后,没有报警、打官司,却主动提前还清了贷款本息,这一行为有悖常理。曹先生主动还贷造成的损失与公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雨花台区法院驳回了曹某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曹先生因不服判决,已于日前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小雨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08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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