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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场所须设天灾预警装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4:22 北京晨报

  气象法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机场、火车站、交通主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及人员密集场所

  晨报讯(记者朱烁)机场、火车站、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将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设施,公众可以及时把握“风云变幻”。从今天起至本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个人不得发布灾害警报

  记者了解到,草案中关于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的条款占了近半数,其中包括本市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非法发布最高罚5万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种场所设警报发布设施

  除明确发布渠道的唯一性外,草案还拓宽了发布途径,各区县将逐步在机场、火车站、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设施。大型娱乐场所安装避雷针

  草案中还提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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